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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miao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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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省桃园市一名江姓男子爱上在按摩店工作的陈姓越南籍女子,原本准备与对方结为夫妻互许终身,未料去了一趟越南见对方父母和拍婚纱后变了样,返台后竟控对方悔婚诈欺,骗走他价值20万新台币的金项链和36万新台币现金......

    微信图片_20230302160141.png
    图片来源网络
    判决指出,江男为了筹办婚礼,2019年11月14日曾买了一条价值20万新台币的金项链给陈女,紧接着又拿了30万新台币现金给陈女处理结婚事宜,同年11月21日又汇了6万新台币到对方帐户,但不再汇款之后,对方就拒绝继续交往,因此认为自己遭到感情诈骗。

    审理时,陈女承认曾与江男交往,也一度论及婚嫁,为此有拿到金项链和6万新台币汇款,但没有江男所说的30万新台币现金。此外,陈女也否认诈欺,辩称2人曾回越南见父母和拍婚纱,当时有发生争吵,后来江男就悔婚,要求她归还金饰和现金,等她再返台,江男已经提告。

    法院调查,江、陈2人在本案发生前,就已有夫妻之实,且女方已做好怀孕生子的准备,如果没有与江男结婚、长久经营2人关系的意愿,岂会如此。另外,江男通讯软体的照片可见2人紧密相偎照片,如果陈女没有结婚真意,理应借词隐藏感情关系,避免事后遭追查,又岂会容许江男公开秀恩爱。

    此外,陈女如果真的有诈财意图,早在交付金项链等财物后就能卷款潜逃,无须大费周章到越南拍婚纱,甚至不顾自身名誉,把江男以女婿身分介绍给父母。更何况,江男对陈女的态度反反覆覆,一下道歉求对方原谅,一下又说要把对方告到死,陈女因此无所适从而无结婚意愿,也不足为奇。

    法院认为,江男证词有夸大之嫌,动机可议,接受调查时也有避重就轻情形,证词存在诸多瑕疵,无法作为不利陈女证据,因此判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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