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以来,全国各地先后有多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网上投资虚拟数字货币被骗。2019年9月至12月,公安部先后组织河北、吉林、福建、湖北、陕西公安厅办案民警赴菲律宾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执法合作,共抓获1500余人。其中,陕西省公安厅负责侦办300余人以荐股投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2019年12月4日,陕西省公安厅指定榆林管辖吴某等109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109人指定榆林8个县区法院分9案进行审理。 2022年7月13日,随着靖边法院审理的龚某某、马某某、骆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宣判,榆林法院顺利审结“9.17”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涉案的109人,其中两人分别因只参与后勤保障且时间极短和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和宣告无罪,剩余107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74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以来,郭某(在逃)、郭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吴某等人组成的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多种形式在中国境内招募从业人员300余人,组织招募人员赴菲律宾共和国巴拉望省公主港,以开设公司为幌子,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诱骗被害人投资由该诈骗犯罪集团操控的虚假虚拟货币,有组织的实施了一系列针对中国国内不特定多数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7900余万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邓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在中国境外成立的专门针对中国境内公民的诈骗犯罪集团,利用微信、直播间等电信网络手段,虚构网络投资骗局,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5000元罚金,责令退赔全部涉案赃款。
在该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榆林法院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细、隐蔽性强、被害人不特定、智能化程度高、赃款转移速度快等特点,主动请示、积极座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同时,在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通过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调查等程序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诉讼权利,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米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等14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后续,榆林法院将多措并举,持续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全市人民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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