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一种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被晴隆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20年5月15日。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2020年2至3月,李某某与“朋友”一起合伙开设赌场,在赌场中打水及参赌。近日,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撤销假释,与未执行的刑罚(1年零23天)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零23天。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检察官释法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能再犯新罪,否则将按照《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的李某某能获得假释,说明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是李某某忘记在狱中强烈获得自由的愿望,原本可以不再执行剩余的刑期一年零23天,只要其遵守相关规定,不再犯罪,在假释考验期结束以后,就可以成为自由人,但由于其开设赌场的行为,再一次进入铁窗之中,失去自由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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