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慢慢的风 于 2022-8-16 18:38 编辑
那一两年,我的生活就像掉进了无底洞,时刻刻都在借钱和还贷,压力也越来越大
结婚领证十余年,吉某还与别的女性谈婚论嫁,骗人感情不说,还骗走人家40余万元。没想到,被骗的可怜女性还不止一个。多年来,吉某周旋于多名女友之间。
神奇的是,多名女友都没有发现对方的存在,甚至有两名女友住在同一小区。
看了节目的网友都不禁觉得离谱,吉某的行为真是令人大开眼界。
1、未婚夫借走40多万元后失踪
2019年3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张女士认识了吉某。 三个月后,张女士与吉某初次相见,吉某的热情与风趣深深吸引着张女士。吉某称自己是某建筑公司的副总,每年掌管许多项目,有不少提成。吉某还常常把公司工牌、合同、公章带在身边,处处散发着成功人士的“气息”。 在吉某的热烈追求下,两人很快相恋同居。日子一天天过去,两人也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吉某许诺2020年5月或10月就与张女士结婚,不过得先买房稳定下来。 吉某承诺张女士,房子他来买,房主名字写张女士。 可到了买房时,吉某却开始向张女士借钱了。吉某称公司欠自己一笔工程款,钱一拿回来,他就把钱还给张女士。为了让张女士放心,吉某还给张女士看了公司向自己借款110万,每年支付12%利息的合同。
于是张女士毫不犹豫地拿出6万元的存款,还向家人借了5万,一起给了吉某。 此后,吉某又用生病、要给工程款垫资等理由向张女士借钱。自己的钱借完了,张女士就到平台上借钱给他。前前后后,张女士共借给吉某47万元左右。
2021年5月,一个陌生女性突然给张女士发了一些吉某的不雅观照片。张女士这才发现,吉某还有别的女友,要求吉某分手还钱。 刚开始,吉某分几次还了张女士7万元。后来,吉某索性就不接电话,玩起了失联。张女士才反应过来,自己可能被骗了。 然而事情远不止这么简单。
2、被“老公”骗走120多万
经警方调查,有多名女性曾向吉某转账,且数额不小,吉某很有可能涉嫌利用恋爱结婚进行诈骗。 警方先找到了给吉某转账数额最多的林女士。 林女士和吉某在2010年认识,当时林女士还在读大学。2012年林女士大学毕业后就与吉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2018年和吉某举办了婚礼,此后两人同居,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 根据郑州市的售房政策,单身买首套房,首付是房价的30%,而结婚之后再买,一人买一套的话,第二套房就要付60%的首付。吉某就是以此为由说服了林女士结婚但不领证。 事实上,吉某早在2009年就已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孩子已经12岁了。吉某不仅涉嫌诈骗犯罪,还涉嫌重婚罪。
深入调查后,警方发现除了张女士、林女士外,2017年到2019年期间,吉某还同时与王女士、赵女士、刘女士交往。她们都不知道对方的存在,多名女性都跟吉某到了所谓谈婚论嫁的地步,也曾借钱给吉某。 掌握证据后,警方对吉某实施抓捕。
经查,5名被害人被骗270多万元,光林女士一人就被骗120多万元。然而这些钱都被吉某用来挥霍了。
3、伪装“成功人士”俘获人心
5位被骗的女性几乎都是“90后”,最小的已经是“00后”了。这些女性之所以会被骗,其实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吉某懂得自我包装和循循善诱。吉某的真实年龄是1982年的,然而他制作的假身份证上的年龄要比真实年龄小8岁。 此外,吉某还制造了假专业资格证书、假工牌、假公章,把自己包装成房地产行业的高管,取得女方的好感和信任。而事实上,吉某是无业游民。
接着,吉某在与女性交往时,会先用甜言蜜语来哄骗,再用贴心的细节使感情迅速升温。 最后,吉某就许诺结婚,用买房、看病、公司运营不畅等理由骗取钱财。 另一方面,被骗者会进行自我欺骗。心理学家指出,被骗者产生疑心的时候,已经在情感和实际行动方面付出了太多。被骗者会开始欺骗自己,因为她们都不愿意承认自己最基本的信念是错误的。
事实上,被骗者只要坚持和吉某办理结婚登记,吉某就会露馅儿了。 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是决定产生合法婚姻关系的一个基本事实,没有这个事实的发生,彼此合法的婚姻关系就不会产生。结婚登记对个人来讲是防范不法侵害的一个保护墙。 如果被骗者坚持领结婚证,就能及早地发现吉某设下的骗局。 目前,吉某因涉嫌重婚罪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普法时间
问:结婚诈骗应如何防范?
答:首先,遇到这类问题,你自己越喜欢的东西就越要弄清楚对方是不是虚假地迎合。因为人都有弱点,对自己喜欢的东西往往不加防范,对自己喜欢的东西往往更倾向于追求、占有等等。 其次,对方越强调、越突出的这些内容,你就要越加小心。因为对方诈骗时会让你感觉到他对你最有吸引力的地方,对此你要弄清真假。本案中,吉某反复强调他是什么公司的副总,而且特意戴着工牌来见被骗者,其实只要被骗者到他公司一看,就能够戳穿吉某的骗局。
问:案件中的林女士和吉某所谓的恋爱结婚已经十二年了,这些伤害和损失该如何弥补?
答: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它的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这是现行的规定。 我认为对像这种既造成财产损失又造成精神损害的犯罪行为,应该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里面就明确规定,因为侵犯人身权利或者是特定的财产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是应当赔偿的。而且它强调,因为同一行为需要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那么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的追究。我觉得这个可能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