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
近日,黄石市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偷越国境、拐卖妇女罪案,被告人柯某法、柬埔寨籍女子“秀玲”伙同柬埔寨女子“阿薇”(另案处理),组织多名柬埔寨女子偷渡至阳新,后卖给他人作妻子获利。
经一审判决,被告人柯某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被告人“秀玲”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驱逐出境,责令两名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柯某法、“秀玲”伙同“阿薇”等人以出卖为目的,明知被卖外国女子均无合法有效证件,且多数以非法途径进入中国,隐瞒或编造外国女子信息以追求买家信任,以介绍婚姻(非法婚姻)为幌子非法买卖所控制的外籍女子,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法、“秀玲”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柯某法、“秀玲”以出卖为目的,多次贩卖外国女子,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柯某法、“秀玲”均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秀玲”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轻处罚,对其犯拐卖妇女罪减轻处罚,“秀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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