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3日,张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阿里巴巴的工作人员,现因之前在网上所购物品有质量问题给其退钱,让其到支付宝余额领取其应得退款的300元,张某按对方要求进行操作,随后被骗近10万元。
天津派出所立即立案并开展调查后,很快锁定嫌疑人王某,经研判发现王某已逃窜至浙江绍兴,11月3日,办案民警前往绍兴,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在某工地将嫌疑人王某生抓获归案。

经查,王某以自己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随后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共涉及资金686万元。目前,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0月29日,天津路派出所的民警工作中发现,某银行卡账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该卡卡主韩某名下其他两张银行卡同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民警随即对韩某开展调查。11月5日,韩某迫于警方压力主动投案自首。

经查,韩某用自己的身份办理了3张银行卡及1张电话卡,并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随后,这些银行卡及电话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目前,韩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买卖银行卡、微信号、手机号可能涉及以下这些罪名
一、诈骗罪
非法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系电信诈骗,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电话卡的行为可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以诈骗的帮助犯、从犯认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均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请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