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持有旧护照,请一并提供。 如系申请人持有的第一本护照,或者旧护照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请在签证申请表的第3.7项中予以说明。
二、签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份。申请人必须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申请表,请逐项在空白处用中文或英文大写字母打印填写,或在□内打√选择。如有关项目不适用,请写“无”。
三、照片:小2寸(48mm×33mm)6个月内近照、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2张,请将其中1张粘贴在申请表上。详细照片规格要求请点击这里。
签证类别及申请材料
C
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D
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F
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G
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J1
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J2
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L
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往返机票以及酒店订单等,或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行程安排信息:抵离日期、旅游地点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邀请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护照及中国合法居留证件复印件。
M
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Q1
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赴华居留(超过180日)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邀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家庭成员关系原件和复印件。因寄养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委托人护照,亲属关系证明,寄养受托人同意函及身份证复印件,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需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复件印。
Q2
发给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含180日)探亲人员,申请人系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的亲属。
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邀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R
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S1
发给申请赴华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邀请人身份证件(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S2
(一)发给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含180日)探亲人员,申请人系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二)发给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一)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复印件,邀请人身份证件(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二)赴华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X1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原件及复印件。
X2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学习的人员。
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Z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扫描打印件、传真件均可);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商务部门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扫描打印件、传真件均可);
注:赴华短期工作需按《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要求申请签证。请点击这里查阅。
上述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指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
其它要求
一、首次赴华者。除基本申请材料外,还请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最近6个月银行存款证明及银行出具该证明的收费收据
(二)纳税证明(BIR-stamped income tax return form)
(三)在职证明(写明收入和工作年限)
(四)商业登记证明(如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
(五)职业身份证(Professional ID)、学生证等(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六)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就业或学习的材料(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二、原中国护照: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出生的外籍华人,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持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延期页(如有)复印件。无需提供上述(一)材料。
三、原中国签证:如曾获得中国签证,须提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签证在旧护照上,还需出示旧护照。
四、更改姓名证明: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五、第三国公民申请签证:须提供在菲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临时来菲第三国公民应在本国提前办妥赴华签证。情况特殊并持有本人身份和职业等证明材料的,领事官员将依个案决定是否从颁发签证。另需提供护照上的菲律宾签证、入境章复印件。
六、赴西藏旅游:申请人可参加当地被授权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赴西藏旅游。如果以散客形式前往西藏自治区旅游,须事先与该自治区旅游局联系(电话:0086-891-6834313,传真:0086-891-6834632),并提供该局出具的书面通知。
七、特种旅游者:如徒步、骑自行车、骑马、探险、热气球等旅游者,需提供中国“被授权旅游单位”出具的“旅游邀请函”。
签证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家属、本单位人员)、旅行社前往使馆领事部证件组办理。
(二)申请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星期一至星期五。
(三)无需预约。不接受邮寄申请。
(四)如领事官员认为需要面谈,申请人须前往使领馆接受面谈。
(一)正常办理 (第4个工作日取件,自受理申请之日算起)。 (二)加急(第3个工作日取件),每个签证加收1100比索。 (三)特急(第2个工作日取件),每个签证加收1700比索。 (四)取证时交费,仅接受现金。 (五)首次申请赴华签证的,申请X1、X2和Z签证的,因需要一定审核时间,不提供加急或者特急服务。
申办签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本人亲自签署(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监护人代签,并注明双方关系)。 二、申请材料须真实而齐备。伪造材料或材料不全者,将被拒绝办理。 三、如实回答签证官员的询问。 四、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出示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有权拒发签证而无需说明理由。 五、领取签证时,申请人有责任核对签证内容。发现疑问应当即提出。 六、“J1”、“S1”、“X1”、“Z”签证均为3个月、1次有效,申请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 七、乘务“C”字签证仅供当事人执行任务使用,非因执行航行任务或执行任务后因私需要继续在华逗留的,需另行申请相应签证。当事人只能随机(车、船)同时入出境。不能同时入出境者,应另行办理相应种类签证。 八、下列情况所导致的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请注意避免: (一)未如实填写签证表格、签证表格填写不完整,或申报情况不实,而导致签证被拒绝受理的; (二)护照、照片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而导致签证被拒绝受理的; (三)过早申请签证导致签证过期失效,或因故来不及办妥签证,而被拒绝登机或入境的; (四)签证办妥后由于自身安排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签证失效而不能使用的; (五)来华前未检查签证次数、有效期、停留期、护照有效期,而导致被拒绝登机或入境的; (六)其他由于申请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签证不能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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