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过的魔 于 2020-1-8 09:14 编辑
上诉法院裁决菲律宾人可与外国配偶达成离婚协议
菲律宾上诉法院在一菲律宾人和日本人的跨国离婚案中裁决菲律宾人与外国配偶达成的“协议离婚”有效, 条件是该离婚方式在其配偶所在国得到承认。
菲律宾上诉法院在引用菲律宾法律体系时称: “我们应当承认外国人在国外的离婚方式,只要它符合菲律宾有关外国人的法律规定。”
菲律宾上诉法院称: “日本法律允许协议离婚,该方式无需法院的任何判决。基于平等保护条款的考虑,菲律宾人的离婚方式被视为属于《家庭法》第26条的范畴,同样,协议离婚也应被视为属于该范畴,因为它与司法离婚没有实质性区别。”
菲律宾上诉法院指出: “根据日本法律,两种离婚(司法离婚和协议离婚)都被视为有效。如果我们只允许承认司法离婚,而不允许协议离婚,这就是最大的不公平。这也违背了《家庭法》第26条的法律精神……”
《家庭法》第26条还在第二款中规定, “如果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并且其外国配偶之后在国外与其办理离婚,那么其外国配偶有权再婚,菲律宾人也有权根据菲律宾法律再婚。”
菲律宾上诉法院称, “加入第二款是为了避免下列荒谬情况,即菲律宾人与外国配偶离婚后婚姻关系仍未解除。”
菲律宾上诉法院称: “该规定给予菲律宾人一项实质性权利,即解除婚姻关系,并最终赋予其再婚的能力。它赋予菲律宾法院管辖权,可以将外国离婚法令的效力扩大至菲律宾人,无需经过审判就可解除婚姻。”
与此同时,菲律宾上诉法院表示第26条第2款规定, “正是因为菲律宾不允许离婚,才授权法院采纳外国离婚法令的效力。”
根据该裁决,菲律宾上诉法院驳回了总检察长办公室(OSG)提交的请愿书, 该请愿书质疑拉古纳比南地区(Binan, Laguna)审判法院 2016年做出的有利于法夫·埃布朗·莫拉(Fave Ebron Mora)的裁决。
该审判法院批准了莫拉关于承认她在国外离婚的申请。 法院宣布莫拉与其丈夫門乢敏行(Toshiyuki Montawa)之间的外国离婚证有效, “此后,根据《家庭法》第26条第2款,请愿人(莫拉)被宣布有能力再婚。”
案例记录显示莫拉和門乢于2008年2月20日在日本枥木县结婚。 他们的婚姻在菲律宾驻东京大使馆登记,并由菲律宾外交部正式认证。
由于莫拉未能生育,双方一再发生争议,門乢提出离婚申请, 并于2015年4月30日根据日本法律获得批准。
他们的离婚经过了适当的核对和登记,并由日本沙田岛新座市(Niiza City, Saytama)市长认证。 門乢的户口本和带英文翻译的日语离婚证已由菲律宾驻东京大使馆正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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