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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萨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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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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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翻译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高院一审杂项诉讼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相互执行)法令

    关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2016年3月31日判决,案件编号245412
    原告SOPHIE GRACE LEGAL PTY LTD
    被告IKON GROUP LIMITED
    LI YUEN KI MICHELLE事实认定
    1. 作为messrs deacons见习律师,以上原告代理律师,所行接受监督,行使原告授予权利做出该事实认定。
    2. 所陈述皆为事实,各方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均经过详细考察确认。
    3. 除另有陈述,所用术语均依据Lau Tik Andy在2016年11月25日所颁布的
    4. 该事实认定实为原告按照高等法院条例第71条法令以及澳大利亚判决书在香港等级条例所提申请的辅助文件。
    5. 2016年11月25日,原告提交了Lau Tik Andy事实确认(第一认定),辅助其根据相关条例提请的单方面申请。
    6. 2016年12月5日,Master Hui签发了一项条例,指出在第一认定中(在LOTA-1显示)电脑生成的加盖印章的澳大利亚判决书复印件未经验证或未经确认(Master Hui\"s Order),在下面显示有复印件:LYKM-1
    7. 根据Master Hui\"s Order,原告要求出示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澳大利亚判决书原件复印件。这个文件在下面亦有提供:LYKM-2
    8. 加盖印章的澳大利亚判决书复印件应满足最高法院相关条款条例的要求。故此,原告提请香港方面出具与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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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K520710
    LV3 流浪的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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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 流浪的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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