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校园纠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学校管理方式的深刻思考。学生宋某因举报同学周某携带平板电脑,并擅自将其取出交给老师,虽获得奖励,却遭周某报复致轻伤二级。法院判决明确,打人者、学校及被打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学校的核心职责在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培养其自律意识与集体责任感。然而,鼓励学生互相“举报”的管理模式,却将校园异化为“监督场”。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违规问题,反而助长了学生的功利心态与投机行为。学生为获取奖励或避免处罚,可能会过度关注他人的不当行为,甚至出现夸大事实等情况,这与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法律层面,“以举报代管理”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与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宋某私自翻找同学书包取出平板电脑的行为,已然构成对他人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学校对这种行为的默许甚至奖励,实质上是在纵容学生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应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未履行好法治教育的职责,反而因不当的管理方式,使学生陷入法律风险之中,这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进一步说,“以举报代管理”的模式会对学生的心理发展和价值观塑造产生负面影响。当举报成为常态,校园内便会充斥着不信任与猜忌,同学之间的关系从互助合作转变为相互防范。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学生容易形成狭隘、自私的性格特点,难以建立起真诚、友善的人际关系。同时,这种管理方式还可能扭曲学生对正义和责任的认知,让他们误以为只要目的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从而模糊了行为的边界和道德底线。 事实上,类似“以举报代管理”导致不良后果的案例并非个例。此前,山西某学校推行“悬赏举报”制度,鼓励学生举报同学在宿舍的不当行为,最终引发学生之间的矛盾激化,校园氛围变得紧张压抑,学校声誉也受到严重影响。这些案例都充分证明,以“举报代管理”,不仅无法实现良好的管理效果,反而会引发一系列难以预料的问题。 以“举报”代管理,要不得。学校作为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应当回归教育的本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明确学生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避免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片面性。此外,学校还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友善、信任的校园氛围,让学生在积极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这才是教育工作者应有的担当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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