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选偏僻山地开设流动赌场
招揽赌客聚众赌博
自作聪明
终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五次在被告人蔡某某为其寻找的庐山市某隐蔽山地开设赌场,通过“摇宝”的方式进行赌博。
赌场分工明确,徐某某作为场主负责赌场工作的运转,并安排专人在赌场帮忙,接送赌客,登记车牌,“站岗”望风等,保证赌场顺利运转。被告人柳某某在赌场内为徐某某结算赌资并抽头渔利。每场赌局结束后,徐某某以现金形式为蔡某某、柳某某等工作人员结算工资。
在此期间,徐某某共计抽头渔利28000元,蔡某某共计获利10800元,柳某某共计获利2300元。
2024年8月2日,徐某某又在庐山市另一山地开设赌场,柳某某在赌场内为徐某某结算赌资并抽头渔利。因公安机关抓赌,赌局只持续了半小时左右,徐某某抽头渔利800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28800元;被告人蔡某某、柳某某为徐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蔡某某违法所得10800元,柳某某违法所得23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徐某某系主犯,蔡某某、柳某某系从犯。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不论开设赌场还是参与赌博
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荒野不是法外之地
开设赌场、参与赌博
必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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