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间理应和谐融洽、彼此扶持
共同营造温馨的居住氛围
然而
现实生活中
“家门口的权益纠纷”却频频发生
成为困扰居民生活的常见争端
不仅影响了邻里关系的和睦
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2024年12月20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在家门口装摄像头被邻居控诉侵犯隐私权的邻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最终当事人撤诉。
家门口装摄像头被起诉
家住石城县的廖某与李某是某小区邻居,出于安全考虑,李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本以为这是属于自己的地盘,却不想引来了邻居的不满。
廖某认为,李某家安装的摄像头会详细记录自己家庭成员的出入户情况,认为侵犯了其隐私权。于是便向李某交涉,希望其拆除摄像头。但李某认为没有侵犯他人隐私的意图,且摄像头安装在自己家门上,因此不同意廖某的要求。
沟通无果后,廖某诉至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拆除摄像头,并删除全部相关录像内容。
2024年11月7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受案后,经过调查发现该摄像头确实能覆盖廖某家的活动区域,经过悉心沟通,告知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安装的摄像头已侵犯了廖某的隐私权,理应拆除。
经法院释法明理,最终李某表示会主动拆除摄像头,随后廖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当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安装摄像头时,应当选择好位置,不能对着他人的大门、窗户等可能暴露私人行踪或者私密空间的位置。”石城县人民法院法官解释,安装公共视频还需考虑民法典中相邻权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应在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合理需要时,要兼顾相邻方的权益。
法官表示,如果确有需要安装摄像头,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装使用,需要注意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其私生活安宁,也不可以将拍摄到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共有”非“专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包括通道、楼梯、大堂等共同通行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自家房屋门外的通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们原则上都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不能占道将“共有”变“专有”。
据媒体报道,近日,安徽省固镇县谷阳镇某小区业主张某向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邻居李某在公共通道堆放各种杂物影响其正常出行和日常生活。
张某多次通过物业、社区等部门与李某沟通,但效果不理想。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清理杂物和鞋架。
经法官诉前调解和释法说理,最终李某表示回家后会立即清理。
江苏省宿迁市某小区的两户邻居的入户门紧靠着呈90度夹角,为便于出入,两户的入户门被开发商设计为一扇内开、一扇外开。其中内开门的业主在装修期间将门改为外开门,后被邻居告上法庭。
原是内开门的业主认为,我的地盘该我做主。而邻居认为,对方影响了自己的出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但通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属于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其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占有、侵占通道,也不得私自改变入户门的开门方向。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入户门由外开恢复为内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以上法院的判决案例,强调了业主在行使个人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体现了对邻里和谐、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处理此类事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洪红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在行使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把握好如何将这些权利与他人或社会的利益相协调。”
洪红解释:“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与邻相处时应恪守公德,权利须依法行使,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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