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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做个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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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法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在其中一起涉及网络主播的案例中,法院认定该主播与MCN机构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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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CN机构即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是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机构。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已超2.5万家,近年来,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实践中,一些公司既孵化网红、培养主播,又与主播约定严格的管理规则,一旦发生纠纷,网络主播到底是“员工”还是“伙伴”,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从审判实务来看,网络主播用工模式复杂,导致不同属性的权利义务交织在一起,不少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具体到工作地点、上班时间、考勤方式、奖惩制度、薪酬发放等方面,情形各有不同。查明用工主体、识别劳动关系,也给裁审机构带来很大挑战。


    此次发布的案例表明,并非MCN机构对网络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法院裁判阐明: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上述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中,经纪公司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主播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判决,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防止因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发展。

    不可忽视的是,一些经纪公司以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特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企业“穿马甲”规避用工责任的办法行不通。

    当前,网络主播已正式成为“新职业”,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也在不断完善包括网络主播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建设。期待更多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推动法律政策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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