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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旬老太取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却因“盗窃罪”致自己丈夫和儿子被捕。12月24日,此案在石家庄一审开庭。

    段某秀的辩护人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称,由于第三被告人段某秀儿子更换辩护人,法庭需要核实辩护人身份等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从下午三点正式开始,一直到晚上7点才庭审结束,明天法庭继续开庭。

    “今天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主要核实被告人段老太是否有出资,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段老太以及段老太哥哥是否存在家庭矛盾进行发问。被告人段老太庭上明确强调自己是有出资,双方因为祖宅纠纷以及老人赡养等问题存在严重的家庭矛盾。”周兆成说。

    为何取自己卡里的钱会被判为刑事案件被逮捕?这一“奇案”源于兄妹两家合伙炒股引发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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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兆成律师(左一)和段某秀(右一)一家

    兄妹合伙炒股

    没立字据酿成隐患

    据了解,段家一共兄妹6人。其中老二段某生和老三段某秀因为家庭条件较好,很早便搬到石家庄市区居住,两家人因为住得近,平时也多有走动。

    据早前段某秀接受媒体采访介绍,因为她哥段某生曾是银行信贷部主任、专业炒股操盘手,段某秀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和钱都给了段某生帮忙炒股,账户是自己的账户,也掌握股票账户密码。

    “上世纪90年代两家人就在一起炒股了,用的是三姐名字开户,二哥是实际操盘手,负责买卖并保管关联银行存折。他们都有账户密码。”老四段某国介绍,他表示,两兄妹投入的资金比例家人并不清楚,只听姐姐说过自己也投了钱。

    “20多年前基本都是现金往来,因为两家关系亲近,所以也没签什么字据,这也留下了隐患。”大哥段某曾说。

    两次被刑拘

    本金投入情况成谜

    2022年12月26日,段某生因为感染新冠去世。

    据段某秀称,2022年12月30日,她去石家庄长安区一家建设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从银行卡里取了200多万元现金。随后,给丈夫转了100万元,给儿子转了60万元。

    对于取钱的理由,段某秀解释称:“二哥去世后,突然有天我的股票账户被强制平仓,原来有800多万,结果平仓后只剩了200多万。我一了解是我哥的儿子在我哥去世后,找到我股票账户的密码低位强行平仓,还冒(充)我的名字和签字去建设银行东风路支行偷偷取了我的账户4万元钱。我害怕我的钱被他偷了,就去石家庄桥西分局彭后街派出所报案,结果警察不受理。所以我才不得不将200万都取出来了。”

    得知账户被取走200万元后,段某生的妻子檀某某报警称自己被盗窃。2023年2月到3月,段某秀一家三口相继被抓,后因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023年10月,石家庄公安局裕华分局再次将段某秀一家三口刑拘,根据公安局的逮捕通知书,段某秀及儿子被拘留的原因为涉嫌“盗窃罪”,段某秀丈夫被拘留的原因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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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某秀逮捕通知书

    据了解,因为年代久远且没立字据,股票账户资金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檀某某认定股票账户本金是自己和段某生的,段某秀则称自己也往里投钱了,本金有她的一部分。“具体他们炒股怎么出资的,我们也不清楚。我哥已经去世了,也没法核实,但如果是单纯的借名开户,为什么我姐会知道账户密码呢?这不合逻辑。”段某国表示。

    律师观点:

    关键在于股票账户资金归属

    为何会被警方认定为盗窃罪?周兆成分析,其中关键在于股票账户资金归属认定情况。“如果涉案账户资金全部由段某生出资,并且段某秀被认定为委托占有这些资金而拒不退还,这可能构成侵占。”周兆成说,“如果案涉股票账户存在混同,则属于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起诉来解决,而不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案涉股票账户属于段某秀名下。其应认定为股票财产的所有权人。段某秀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中的钱取出来,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无秘密窃取的犯罪事实。即便其将钱取现或转款给老伴和儿子,也是其处分自己名下财产的行为。”周兆成表示,即使退一步说该股票账户里有段老太哥哥的钱,也属于家庭经济纠纷。哥哥死后,继承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起诉来解决纠纷。在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还是无权立案。

    检方观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盗窃罪”

    根据案件相关材料,检方认为,段某秀与其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秀丈夫苏某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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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方认为段某秀与其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图为法槌 资料图

    据案件相关材料显示,在段某生去世后,2022年12月27日,应段某秀要求,苏某彬(段某秀之子)电话咨询证券公司后将涉案证券账户的联系人、通讯地址、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后于12月28日以段某秀名义补办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关联证券账户。2022年12月30日,分两笔将涉案证券账户内的资金2675584.83元转入段某秀名下银行卡内。后段某秀、苏某彬、苏某朝(段某秀之夫)对该银行卡内资金进行转账、取现操作。

    资金流向显示,2022年12月30日,ATM取款2万元;2023年1月17日、18日,其中一次是段某秀分两笔取现100万元。另一次是将100万元分三笔转入段某秀丈夫的卡内,后夫妻俩将卡内的钱取现90万元。取现的190万元现金交给丈夫苏某朝藏匿。段某秀还将部分资金分三笔转入其儿子卡内,共计59万元。2023年9月,其中30多万元被其儿子取现,其他资金被他用来网络炒外汇、租车及消费使用。段某秀还转了1万元到自己另一张卡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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