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的二手物品如果发现“货不对板”,能否要求“退一赔三”?广东一名消费者网购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收到货后,却发现与卖家在网页展示的描述情况严重不符。双方沟通无果,该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金。究竟二手物品能否适用“退一赔三”罚则?21日,广东阳江中院公布了该起案件判决结果,最终认定卖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邓某以1599元的价格,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下单购买二手手机一部。当时,卖方梁某发布的商品描述中包含“看图看视频没有磕碰”等内容。然而,收货后,邓某发现,该手机存在指纹录入功能操作失败、正面上沿位置有磕碰痕迹,以及屏幕左下角有烧屏情况等问题。但双方沟通无果,邓某遂到手机品牌授权服务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主屏烧屏或影像残留故障属实。 交涉无果后,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返还货款1599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金4797元。 阳江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品牌授权服务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反映出案涉手机故障情况属实,且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邓某对故障发生存在过错,现该手机因烧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邓某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该合同依法可以解除。为此,梁某、邓某分别承担退还货款和退还手机的责任。 至于要不要承担三倍赔偿款,法院表示,案涉二手交易平台主要针对个人闲置物品交易而设立,根据案涉商品的交易价格,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交易情况,不能认定梁某将案涉手机进行交易属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梁某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梁某退还货款1599元给邓某,邓某退还购买的涉案手机一部给梁某,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疑解惑:购买物品能否要求“退一赔三”?关键在于能否确认卖家属于“经营者” 经办法官表示,在二手平台购买到与描述不符的假冒或瑕疵产品,能否以卖家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能否确认卖家属于“经营者”。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只有出售物品一方为经营者,当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时,买家才有可能获得三倍赔偿。 目前,很多二手交易平台上既存在二手闲置物品的出售者,也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出现纠纷时,法院一般会综合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来认定其是否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此来判定销售人员是否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或仅需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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