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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凤梨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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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走丢”定位器具有窃听功能?经市民举报,公安机关将网店店主李某抓获后发现,这种卡通造型硅胶挂件的供应商竟是一名在家经营网店的全职妈妈。因网店生意不佳,林某在家研究、拆解,将带有录音功能的GPS定位器包装成卡通挂件出售。然而,销售这种带有窃听功能的定位器,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对这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案提起公诉。

      “防走丢”定位器竟然“会偷听”?

      2024年2月,民警接到市民提供的线索,称有网店销售的定位器具有窃听功能,可能存在违法情形。2月28日,上海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将网店店主李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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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店订单截图和产品图片

      经查,2022年底,李某结束打工返乡开网店,主要销售外观小巧的硅胶挂件式GPS定位器。由于此类定位器多被顾客买来给家中老人或者孩子佩戴,因此网店卖家将其主要用途定位为“防走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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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向李某咨询产品功能

      随着逐渐有买家咨询商品能否录音,李某发现了新的“商机”。

      “有录音功能是个卖点,好赚。”想到这一点,李某开始在全网搜集进货渠道,接洽合作。

      2023年11月底,他找到了供应商林某。“每个挂件都有其对应的账号密码,下载App后可以查看挂件GPS信号位置,有些还可以远程开启录音,以及远程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经协商,李某直接将商品链接上架到自己的网店,接到订单便直接由林某代发货,自己则负责对接售后服务。

      以这样的代销模式,李某共售卖了120余件该挂件,获利6000余元。

      研究、拆解……

      全职妈妈将GPS定位器

      包装成卡通挂件

      2024年2月29日,李某的上游供应商林某主动投案。

      据林某供述,自己平时全职在家带娃,因原本经营的网店生意不好,就想“换个赛道”。她偶然间看到网上有售卖具有录音功能的GPS定位器,发现销量很好,就买了一个回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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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样品的拆解及鉴定报告

      经过拆解后,林某发现其结构并不复杂,便采购带有GPS和录音功能的电子板、电池、钥匙扣皮套等零件,简单焊接后,组装成GPS卡通挂件,做好外包装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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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在林某处扣押的生产配件

      经查,2023年至2024年2月,林某网购电子板、卡通挂件外壳等材料,非法组装、生产挂件型录音设备200余台,在网络平台出售90余台。

      其间,网店店主李某、谢某看到林某的网店有货源,便陆续找她合作,先后与林某达成代销约定,赚取差价。两人分别在各自的网络店铺出售120余台、10余台。

      别人都在卖,

      就能“放心加入”吗?

      2024年5月17日,该案移送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全面审查卷宗,询问证人等,检察官认为,林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录音GPS设备与日常生活中的卡通挂件外观形似、功能重合,但其附带的远程窃听录音功能极具隐匿性、迷惑性。经鉴定,在案查获的设备,均符合“窃听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

      “别人都在卖,感觉应该没问题。我找电子板配件货源时,也曾问过厂家,个体网商能不能卖,对方说没问题,大家都在卖。”林某说,“销量这么好,市场需求量大,组装也不算难,我就自己干了。”

      “当时看到别人都在卖这种有录音功能的GPS定位器,所以才想着买回来进行研究,没想到内部构造如此简单……我找电子板配件货源时,也曾问过厂家,个体网商能不能卖,对方说没问题,大家都在卖。”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全职妈妈林某十分懊恼,“早知是违法的,我就不赚这个钱了!”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不具有生产窃听设备的资格,为谋取利益购买配件私下组装,共计生产200多台窃听设备,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犯罪嫌疑人李某、谢某从林某处分别接单倒卖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三人提起公诉。

      据悉,案中林某自制窃听器材使用录音电子板的生产厂家、其他卖家等相关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普法

      1. 什么样的设备算窃听设备?本案所涉“窃听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2)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录制设备;

      (3)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4)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5)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6)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7)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2.窃听设备与带有录音功能的玩具、挂饰的区别是什么?

      本案中林某等人生产、销售的设备,与日常生活中的卡通挂件外观形似、有部分功能重合,具有一定的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这些带有GPS信号的定位器挂件,不仅能获取携带者的精准位置信息,还能用手机软件远程开启录音,未经允许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被他人远程操控。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隐蔽性、功能性、技检性。带有录音功能的玩具、挂饰,其中“带有录音功能”意味具备功能性;“玩具、挂饰”意味具备“隐蔽性”,在日常生活中难以为常人所发现;只要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检验认定,即具备技检性,便为刑法意义上的窃听专用器材。

      3.购买使用此类设备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未经允许,购买、使用这类设备,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严重者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如果使用窃听设备追踪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则触犯刑法,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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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凤梨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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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支持楼主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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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ctk
      LV3 流浪的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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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动人心,无法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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