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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香港6月28日电:香港独立非盈利法律团体亚太国际法学院28日表示,自6月初向荷兰海牙常设仲裁庭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后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回復。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仲裁庭迟迟不回復意见书,既不符合国际法常理,对香港法律团体的独立意见也不够尊重。

      亚太国际法学院主席、香港资深大律师冯华健告诉记者,6月6日向常设仲裁庭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之后一直等待对方的回復。期间,亚太国际法学院还曾专门致函询问仲裁庭的答覆。然而,3个星期后依然没有任何回音。

      冯华健表示,常设仲裁庭作为国际法框架下的司法机构,是有义务对第三方独立法律意见作出回復的。亚太国际法学院至少有权利知道常设仲裁庭是否收到意见书,但仲裁庭连起码的回復确认收到都没有。

      冯华健透露,常设仲裁庭作为国际司法机构对独立第三方法律意见如此漠视是极不正常的。事实上,对于菲律宾单方面发起的南海仲裁案,常设仲裁庭以往对第三方法律意见都给予了回復。

      冯华健说,亚太国际法学院通过各种正常的渠道询问常设仲裁庭都得不到任何消息。不论是作为一个国家、机构还是社会大众都有权利知道仲裁庭对“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态度,仲裁庭不能迴避,有责任作出说明解释。

      董吴谢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永嘉认为,不论常设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仲裁案判决结果如何,作为一个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应该尊重“法庭之友”的工作,对香港法律团体的建议不理不睬,显示出仲裁庭不应有的态度。

      吴永嘉认为,不理解常设仲裁庭出于什么考虑不回復香港法律团体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但从该意见书的内容来看,亚太国际法学院的意见十分切中要害,对常设仲裁庭在该案中的法律地位和法理基础提出了关键性质疑。

      冯华健介绍,由亚太国际法学院提交的这份意见书从两大方面质疑了常设仲裁庭受理该仲裁案的法理基础。一方面,由于菲律宾与中国的有关争议实际上涉及领土主权问题,这导致该案已经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管辖范围,也超出了常设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另一方面,即便仲裁庭拥有管辖权,因为南海有关争议涉及复杂的歷史和政治问题,仲裁庭也不应该行使管辖权。

      “法庭之友”意见书认为,任何海洋权益都是对海洋资源的主权或在特定海洋区域内行为的管辖权,这是《公约》明确认可的。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在不考虑主权归属的前提下,裁定某些陆地能够主张的海洋权益。这一请求违反了国际公法以及联合国国际法院一贯确认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

      香港企业法务人士朱家健认为,菲律宾在仲裁案中刻意迴避南海有关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只关注这些岛屿以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这样的做法就是试图绕开主权问题来谈附着于主权之上的权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意见书认为,仲裁庭在其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中试图认定,可在不处理主权归属的前提下,判断某一海洋地物是岛、礁还是低潮高地。然而,仲裁庭援引的个别条款与《公约》整体是密不可分的。只要承认《公约》各条款间存在联繫,就能得出这样一个当然的结论,即主权归属至关重要,在确定一块陆地的主权归属之前,无法对其可主张的海洋权利作出界定。而主权归属问题当然超出了《公约》解释和适用的范围。

      朱家健认为,仲裁庭试图用《公约》中的个别条款来处理该仲裁案,这样的做法是对《公约》的片面理解,也是对国际法赋予《公约》缔约国权利的滥用。常设仲裁庭应该清楚,《公约》的其它条款已经清楚地表明,一旦双方的争议涉及主权归属问题就超出了《公约》的解释范围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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