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More 保存 重做 撤销 预览

   
关闭   当前为简洁模式,您可以更新模块,修改模块属性和数据,要使用完整的拖拽功能,请点击进入高级模式
重播

我要做个渣男
版主
当前积分:88944
帖子    10210
新博币    14908 提现
提现    0
TA的勋章:勋章中心
     
    2118 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我要做个渣男 于 2024-8-20 21:35 编辑

    电梯里狗咬人、人踢狗,事后,狗主人要求踢狗者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宠物狗医药费共计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狗咬人后被踢伤案,法院对狗所有人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据报道,2023年1月的一天,在北京房山区的一个居民小区,王女士用绳索牵引着2条宠物狗,坐电梯下楼。当电梯行至6楼时,小刘进了电梯,并被狗咬伤了小腿,小刘随即将狗一脚踢开。事发后,小刘到医院治疗,并经法院诉讼获得狗主人的赔偿款805元。

    事情到此应该是结束了,谁知,王女士又将小刘起诉至法院。王女士称,小刘在电梯内踹飞宠物狗,导致宠物狗受伤,对她的身心及精神造成多重打击,因此住院一个多月,要求小刘本人道歉、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宠物狗医药费共计6万余元。


    image.png


    相关报道截图

    这个赔偿诉求让人看不懂。对于爱狗人士而言,对狗的被踹感到难过,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这事不能孤立地看。如果是路人无缘无故踹了被牵着行走的狗,狗主人可以上前理论,并提出损害赔偿。以王女士的索赔来看,是她的狗在电梯内咬人在先,被咬的人随后踹了狗一脚,这个踹狗的行为应该属于情急中的一个本能反应,可以说是紧急避险的行为。王女士心疼自己的狗被踹,那被狗咬伤的人呢?

    按照王女士的索赔逻辑,被狗咬伤的一方更有理由提出精神损失费。狗咬人只赔805元,狗被受害者踢了一脚却要索赔6万余元。如此不对等的赔偿,真不知底气何来。网友说,难道是王女士嫌自己赔少了,提醒对方也照此标准索赔?

    对此,小刘也不认同,认为事发起因是狗主动攻击,自己是受害者,没有任何理由赔偿。王女士则称,“我已经劝小刘等下一班电梯了,但她明知有危险,还上了电梯。”这个理由实在是令人不敢苟同,自己牵狗坐电梯,明知这个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险,不是整改自己的行为,却要求他人错开乘坐,这看起来是“善意”,实际是霸道逻辑。明明是自己的过错,却怪他人不该同乘电梯,这简直是颠倒是非,倒打一耙。

    image.png


    法官的提醒

    好在法官并不糊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上班早高峰时段携犬乘坐小区电梯出行,且未给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袋、犬笼,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为违法行为。该行为在事实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王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小刘将正在扑咬的狗踢开,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避免自身安全遭受侵害,该行为合情合理。小刘仅是将狗踢开,并无明显击打、重踹的行为。法院认定小刘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常说,“狗患”的根源不在狗而在人,现实中的一些困扰正是如此。因为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导致狗咬人与人狗之间的矛盾,该反思的是养狗者。爱狗之心可以理解,但要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养狗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先尊重他人,做到文明养狗在先,自己养狗的权利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个人签名

    ❀Amy
    LV1 初心者
    帖子    1
    新博币    0 提现
    提现    0
       
      个人签名

      xiaoxiami
      管理小天使
      当前积分:8270
      帖子    2065
      新博币    13056 提现
      提现    0
      TA的勋章:勋章中心
         
        底气何在
        个人签名

        我要做个渣男
        版主
        当前积分:88944
        帖子    10210
        新博币    14908 提现
        提现    0
        TA的勋章:勋章中心
           
          什么世道啊
          个人签名

          点击按钮快速添加回复内容: 支持 高兴 激动 给力 加油 淡定 生气 回帖 路过 感动 感恩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博牛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