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菲律宾商标申请到注册约8~12个月的期限。规定时限自收文日起算,其使用通知补正、申请复审、答辩期间或因其他正当事由导致延缓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被人异议怎么办?
商标公告起30天为异议期。异议人有两次机会要求延长异议期(须提出异议理由并付费),每次最多得延长30天,故异议期共计最长可为90天。在先权利人、被授权人、及任何利害关系人皆可提起异议。
商标申请之异议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基于在先权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权; 该商标包含了一般营业中用以显现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意图目的、价值或其他特性的标志或指示; 该商标不具显著性; 该商标涉及误导、欺骗、或诋毁; 商标具功能性; 该商标违反著作权; 该商标违反《巴黎公约》第6条著名商标、国家标志保护、及以商标所有权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注册规定; 该商标违反《巴黎公约》第8条营业名称的保护; 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姓名权、商号、公司名称; 通用性,该商标包含了已惯用于现行语言或现行交易行为中的标志或指示; 商标包含地理标志; 违反公序良俗; 非经授权使用受特别保护的标志或者国家勋章; 经权威机构认定与国际及菲律宾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