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182刑初1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月,高庆永(已判决)出资设立深圳富贵乐园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富贵乐园网站,该网站存在买卖富贵豆赚取差价的中间商(俗称银商)将富贵豆兑换成现金。2014年10月,高庆永、雷桥保(已判决)、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成立深圳中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棋公司),运营富贵乐园网站。被告人杨某负责监督管理技术中心及开发游戏产品。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游戏的运营、推广、维护及客服业务。被告人李某乙负责与360等渠道商接洽合作。被告人欧某负责运营富贵电玩游戏。被告人黄某负责富贵乐园网站服务器的维护以及游戏功能的测试与更新。经鉴定:富贵乐园网站共进入赌资人民币44866011.9元。
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杨某人民币424056.11元、冻结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200948.9元、冻结被告人李某乙人民币295212.6元。被告人杨某退赃人民币399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赃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退赃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欧某退赃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退赃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欧某、黄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欧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某、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欧某、黄某退出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被告人欧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欧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收入等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欧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欧某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欧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六万元,未缴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欧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对冻结被告人杨某人民币424056.11元及其退赃人民币399000元、冻结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200948.9元及其退赃人民币300000元、冻结被告人李某乙人民币295212.6元及其退赃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欧某退赃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退赃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问题1.什么是开设赌场罪,问题2.什么是共同犯罪,问题3.什么是主犯,什么是从犯,问题4.犯罪情节认定,问题5.那些会上缴国库,问题6.什么是缓刑,缓刑是怎么样子执行的。 联系我,给您答案 懂法才能在法律范围内获取自己最大利益。联系我电报@HongTaoA01,对你没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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