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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路过的魔 于 2020-5-14 13:29 编辑
文章by:安危新闻事件May 14, 2020
深圳南山警方在网上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条利用棋牌类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犯罪线索,继而深挖出了一个开发棋牌类游戏软件进行网络赌博的犯罪团伙。5月9日,南山警方组织警力,在南山区科兴科技园将该公司人员控制,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22名。经查,发布该游戏的公司根据代理商的要求,专门为代理商开发特定游戏用于网上赌博,再从外地寻找和发展下级代理商,由下级代理商通过网上建群拉赌客进行赌博并负责结算和抽水。至此,一个开发棋牌类游戏软件进行网络赌博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某大型科技公司高管的职务侵占案中,该高管也指出其任职期间也发现公司的某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向赌博集团售卖敏感关键字。比如说“牛牛、炸金花等”,即如果有人通过浏览器搜索包含“牛牛”、“炸金花”等关键字的时候,正常出来的就是词条信息,但是当时出来的搜索词条信息中人为地放置了相应的赌博APP的下载页面,这些下载里面就包括了赌博网站和相应的APP,搜索人可以直接通过该链接或者APP就可以进入相关赌博网站或者下载APP,其行为实际上是为赌博集团进行引流。
那么针对 公司的技术人员为赌博集团引流或者设计赌博软件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相关员工在明知对方是网络赌博犯罪的情况下,而向网络赌博提供互联网介入和广告推广的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打击。
同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即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上述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技术人员明知其设计的软件系用于网络赌博,提供软件的设计开发、平台搭建或者日常维护的,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
但在实务中,要认定科技公司与赌博集团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对其共同犯罪故意进行举证,相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证明难度更大一些,不利于实务中打击这种帮助赌博集团犯罪的行为。而《刑法修正案(九)》设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后,这种证明困难的情形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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