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More 保存 重做 撤销 预览

   
关闭   当前为简洁模式,您可以更新模块,修改模块属性和数据,要使用完整的拖拽功能,请点击进入高级模式
重播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
鼎润大师兄
LV5 水面的小草
帖子    178
新博币    0 提现
提现    0
TA的勋章:勋章中心
     
    4500 0 |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鼎润大师兄 于 2018-2-15 16:50 编辑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自去年12月公布CFDs杠杆新规以来,欧盟区的经纪商们就纷纷诉苦,认为杠杆限制过分严格。而在ESMA公开咨询期结束后,经调查发现,不只是经纪商们,众多投资者也纷纷对新规表示不满。
    去年12月15日,ESMA发布了关于“计划限制CFDs杠杆和禁止二元期权”监管新规的公告。今年1月18日,ESMA再次宣布,就此前提出监管新规计划向社会公众和行业相关组织展开“社会公开咨询”或“公开取证”(Call for Evidence),以寻求公众对这次监管计划的反馈意见。在公开取证过程中,ESMA进一步说明了对不同金融工具的交易杠杆限制情况,如下:
    对于主流货币对CFDs产品,其波动性较低,因而考虑杠杆限制在30:1以内;
    对于非主流货币对和主流股指的CFDs产品,考虑杠杆限制在20:1以内;
    对于黄金CFDs产品,因黄金的价格相对稳定,因而考虑杠杆限制在20:1以内;
    对于非黄金大宗商品的CFDs产品,以及非主流股指,考虑杠杆限制在10:1以内;
    对于单只股票,以及任何上述未提到的资产,考虑杠杆限制在5:1以内。
    公开咨询已经结束,据《金融时报》上周报道,一位 ESMA的内部人士称,目前ESMA已经收到了数千条的反馈信息,这远远超出预期。ESMA收到的这些反馈信息中,绝大多数都是反对监管新规的,其中既有来自经纪商,也有来自普通投资者。并且,部分交易员要求“将30倍的杠杆上限上调至50倍”。
    此外,英国本土的“老大”外汇及差价合约经纪商IG Group聘请了第三方独立研究机构 Investment Trends,就“ESMA的监管新规会对交易者产生何种影响”进行调查。Investment Trends调查的对象为2500多名欧盟地区的活跃交易者。
    96%的受访者认为,对于规避交易风险而言,ESMA限制杠杆在30:1的新规是没有必要的;91%的受访者认为,对于规避交易风险而言,基于持仓头寸的保证金强制平仓规则是没有必要的。可见,绝大多数人认为ESMA的杠杆限制、强制平仓规则的新规意义都不大,并不能帮助交易者有效地规避风险。
    在风险管理措施中,除了55%受访者认为“可选择的保证止损”能够帮助管理交易风险之外,其余的风控措施都没有获得半数受访者的认同。另外,“基于持仓头寸的保证金强制平仓规则”这项措施,仅只有7%的受访者认为有用。
    如果ESMA的杠杆限制新规实施,57%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有可能”会转向一些提供更高杠杆、不受欧盟或英国监管的经纪商/平台;还有23%受访者表示“有可能”;10%受访者表示“不太可能”;剩余10%受访者表示“几乎不可能”。
    这意味着,ESMA若真实施30:1上限的杠杆新规,那将有80%的投资者(交易者)可能会换经纪商/平台,这不仅会把投资者推向监管之外的风险之地,还会打压整个欧盟零售外汇行业发展。这种“只堵不疏”的做法很可能会让ESMA事与愿违。
    ESMA的其他监管提议,如禁止二元期权、负余额保护,禁止赠金营销、标准化风险警告等,并不像杠杆问题那样具有争议性。目前摆在ESMA面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是否该就“30:1的杠杆上限”和“保证金强制平仓规则”的监管计划进行变更。其中,关于“30:1杠杆上限”的新规争议最大,ESMA要慎重考虑这一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不久后,ESMA将公布已收到的各种来自经纪商和投资者的反馈信息。同时,ESMA也会公布其监管计划的最终决定,这一最终决定也会对整个欧盟区的零售外汇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在了解到众多投资者们纷纷表示并不认可新规的态度后,ESMA是否会改主意,调整杠杆上限?投资者请拭目以待。

    [url=http://www.drf360.com/user/register.html?abc=7su16][/url]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个人签名

    点击按钮快速添加回复内容: 支持 高兴 激动 给力 加油 淡定 生气 回帖 路过 感动 感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博牛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