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被告人黎英春(Lê Anh Xuân)(安富卡拉OK店老板)作为该设施的所有者,被告黎英春没有对消防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这种行为导致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无法有效工作,为火势迅速蔓延创造了条件。
被告人武长山(Vũ Trường Sơn)、范国雄(Phạm Quốc Hùng)(均为平阳省消防救援警察局前警官)、阮文武(Nguyễn Văn Võ)(顺安市消防救援警察局前警官)是由于直接负责消防检查验收的人员,这些被告不负责任、管理松懈,为安富卡拉OK吧在不保证消防安全的状态下经营创造了条件。此外,没有组织消防法宣传,没有演练救援预案,没有维护设施的消防救援条件。
陪审团宣布判决
被告人范氏红(Phạm Thị Hồng)(原平阳省警察局消防救援局副局长),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聘用等违法犯罪行为。如雇用不具备消防系统施工能力的人,制作虚假文件,为该设施的运行创造合法条件,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阮青兰(Nguyễn Thành Lan)(泰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明知自己的不当行为,但仍串谋并签署虚假的验收记录,为火灾的发生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