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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凤梨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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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肇庆,女子带着女儿到商场参加攀岩活动时,工作人员竟然因疏忽大意,仅为女童戴了安全帽,没有为其系安全带。女童因未系安全带坠落地面并导致死亡后,当地主管部门关停了该项目。网友们气愤的表示,太不负责任了!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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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正值暑假,陈女士(化名)带着6岁女儿逛商场时,发现商场一楼大堂处,有攀岩活动项目。

    女儿小美见状,和母亲陈女士说,自己也想要挑战一下。陈女士没有反对,并决定让小美去体验一下。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小美爬上去十几秒后,却因没有系安全带而导致坠落到地面上,昏迷不醒。

    事发后小美被120救护车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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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不幸的是,次日凌晨1时30分,小美却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当地主管部门立即介入调查此事。

    目前,主管部门回应称,初步确认小美在参加攀岩活动前,只佩戴了安全帽,可戴好安全帽后,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忘了给小美系好安全带,导致小美自行攀爬上去后,导致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当地主管部门对现场的设备进行过检查,但未发现任何故障。目前,商场该攀岩项目已停业。

    也就是说,小美的坠亡并非是设备原因所造成的,而是因工作人员的个人疏忽大意而导致发生的悲剧!

    1、有网友气愤的表示,作为文娱活动的组织者,工作人员竟然连系安全带这么重要的事情都能忘了,太不负责任了,这种行为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

    也有网友痛心的评论称,最伤心、自责的莫过于母亲陈女士。必须要给家长一个说法,并严惩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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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目前主管部门已经证实设备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即是工作人员个人疏忽大意而导致悲剧发生的,因此,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可其却自信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工作人员在上岗是经过严格培训的,其应当知道必须要为未成年人参与者系安全带,且应当可以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为未成年人参与者系安全带将可能发生坠落并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工作人员应当要为其个人疏忽大意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指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主观恶意不大等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不能通过经济赔偿并获得小美家属谅解,那涉案工作人员很难会被认为是情节较轻的。

    其次,工作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应当要赔偿家属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不仅要赔偿小美抢救期间产生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同时还要赔偿家属精神损失费。

    最后,举办攀岩活动的商家也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而言,工作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造成小美的损害,商家作为用人单位要为其用人过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事后可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3、目前,正值暑假期间,很多家长都会抽空带着自己家的孩子外出游玩,但希望各位家长务必要看好自己的孩子,并谨慎参与游玩项目!以免发生意外!

    狗叼
    LV4 路旁的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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