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乎上有个问题:站着发生性关系,意味着是自愿的吗?一位网友分享了一个真实的案例:
男子张某和女子刘某是通过酒吧认识的,两人相识后连着三天都在一起喝酒聊天,就在第三天的晚上,张某来到了刘某住的公寓。就在刘某的公寓厨房里,两人发生了关系,而且还是站着的。
这时候,女子刘某的舍友突然回来了,正好瞧见了这一幕,刘某见舍友回来后立马哭了起来,说张某强奸了自己。就这样刘某和舍友将男子张某送进了派出所。
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说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在这个案件当中的发生性关系的姿势比较特殊,是站着发生的,男生认为,这明显就是自愿的嘛,如果不自愿的话怎么可能站着发生性关系呢?而女子刘某表示自己身材矮小,而张某身材高大,自己根本就反抗不了。
那么,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奸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奸罪的界定是一方在明知道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还要强制性的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所以,即使是站着发生关系,但只要女方不愿意,男方就是暴力胁迫,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生活常理来看,如果确实不是女生自愿,站立发生性关系肯定是不太可能的。
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裁判者认为男生说的话有道理。
两人在夜场认识,然后相约去了女生家里,准备发生性关系,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但是在中途突然出现了女生的室友,被舍友撞见和别人站着发生性关系,有点难以启齿,所以女生就改口称自己遭到了侵犯。所以,张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判无罪。你认为判决合理吗?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这里顺带跟大家科普下:
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
被性侵产生生理反应,构成强奸罪吗?
02
有这样一则新闻:
一位女子毕业后第一次参加初中同学聚会,十几年未见的老同学再次相聚还是那么亲切。
在此期间,因为聊得都很开心,所以不知不觉的就喝了不少的白酒。
聚餐结束后,有同学又建议去KTV一起唱歌。
身边都是一起读书的同学,而且当时也还有很多女同学在场,就放下了戒心,一起去唱歌了。
唱完歌后,女子明显的感觉到自己有些醉了,就拜托了同学们多照顾一下自己,后来自己就失去了意识了。
同学们开始各自散去后,就将女子交了给一位男同学,让他将女子送回家。
出于人品同学们觉得男子是绝对放心的,所以就没考虑那么多,谁曾想,这位男同学竟然是一位人面兽心的禽兽。
男同学并没有将女子送回家中,而是带到了酒店,并且还和女子发生了关系。
该女子清醒后报案。
但这人渣却认为两人都醉酒,酒后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
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是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该行为。
如果该行为其中一方没有同意是在强迫的情况下,或是趁一方醉酒失去意识之际,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形下发生关系,其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他喝醉了”,并不是他可以作恶的借口。
“她喝醉了”,更不是她可以被伤害的理由。
更何况还是趁其无意识不能反抗之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这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必须严惩。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酒精,不会降低一个人的底线。
醉酒,不是侵犯的借口。
03
还有前段时间,一则大学生酒后强奸女同学上了热搜。
某学校里的一男生组织社团成员聚餐,一番酒肉下肚后,四个人便席地而睡。
这原本是一幅美好的画面,大学里的挚友一番畅谈后,大家在酒劲中呼呼睡去。
报道里说,负责组织聚餐的男生中途醒来,把其中一名不清醒的女生抱进房间,在她酒醉状态下和她发生了关系。
更让人意外的是法院对这出案件的处理,仅仅只是判处该男生有期徒刑3年,而且还缓刑4年才执行。
提到强奸,很多人都觉得施害人一定是危险的陌生人。
但是事实上,根据联合国统计:
80%以上的强奸,被害人与施害者互相认识!
04
性侵对一个人的伤害有多大?
它不只是一次身体侵犯,更是一场无法挽回的创伤。
它带来的伤害是永久的,足可以毁掉一个人。
但每次发生强奸案时,除了对施暴者的指责,还会出现“受害者有罪论”的声音。
“只有‘那种人’才会被侵犯。”
“你当时不是很享受吗?”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一个巴掌拍不响。”
甚至连某高校《新生安全知识手册》也宣扬“受害者有罪论”。 “受害者有罪论”,是可怕的。
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伤害,更是对犯罪的鼓励。
该被谴责与唾弃的,永远都是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
虽然这世上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但请口下留情。
不要站在道德制高点指责她人,更不要做罪恶的帮凶。
多些同情和理解,世间的悲剧才会越来越少。
也希望,被侵犯的人能够勇敢反抗。
记得第一时间保留证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永远记住,被性侵可耻的不是自己,而是施暴者!
最后再次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正常社交有礼有节。
推你入地狱的,除了蠢蠢欲动的魔爪,
有时,还是你的未曾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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