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皆可提起撤销诉讼。已注册之商标如有下列情况,可提起撤销诉讼: 在先商标权; 商标包含了一般营业中用以显现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意图目的、价值或其他特性的标志或指示; 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该商标存有误导、欺骗、诋毁等情事; 商标本身具有功能性; 违反著作权;
该商标违反《巴黎公约》第6条驰名商标、国家象征、以代理人注册等规定; 该商标违反《巴黎公约》第8条商业名称; 外观设计专利; 姓名权; 通用性,该商标包含了已惯用于现行语言或现行交易行为中的标志或指示; 商标包含地理标志; 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包含了特定公共利益的象征或标志; 该商标在菲律宾受禁止; 商标的申请或注册存在恶意。 如是因:连续3年未使用该商标;商标淡化,成为一般通用名词;商标已被放弃使用;注册的取得存在诈欺行为或违反知识产权法;该商标具有误导他人商品或服务来源,因上诉缘由提起商标撤销诉讼,无期限限制。其他事由则限于注册后5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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