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内税收法典 共和国第8482号法案
第二章 所得税
第一节 相关术语
第22条 本章中使用术语的定义(略)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23条 征收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
(A) 所有定居在菲律宾的公民应对其境内外的所有收入缴纳所得税。
(B) 非居民仅对其在菲律宾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C) 在国外的菲律宾劳工仅就其国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D) 外侨仅就其在菲律宾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E) 国内公司企业应对其在境内和境外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F) 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菲律宾开展业务仅就其来自菲律宾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第24条 所得税税率:
(A) 公民和定居外侨的所得税税率:
(1) 收入所得税的征收纳税义务人包括有居住在菲律宾的本国公司、外国侨民和境外工作的菲律宾公民。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货币单位披索)如下:
10,000以下·················································································5%
10,000-30,000·····································对超出10,000的部分每500征收10%
30,000-70,000········································出30,000的部分每2,500征收15%
70,000-140,000·································对超出70,000的部分每8,500征收20%
140,000-250,000····························对超出140,000的部分每22,500征收25%
250,000-500,000····························对超出250,000的部分每50,000征收30%
超过500,000··········································在1998年每超出125,000征收34%
1999年1月1日执行的最高税率是33%,2000年1月1日执行的最高税率为32%。已婚的夫妇将分别计算纳税收入。
(B) 偶然所得(Passive Income)税率:
(1) 利息、特许权转让所得、奖金和其他所得的最终税率为20%,特许权转让所得的一般税率为10%;
(2) 现金或财产股息1998年1月1日税率为6%;1999年1月1日为8%;2000年1月1日10%。
(C) 股票证券交易所得:100,000披索以下为5%,超过100,000披索的部分为10%。
(D) 转让不动产所得一般以出让价格或者公平市场价值为基础征收6%的所得税。
第25条 非居民外侨个人所得税
(A) 在菲律宾从事的商业活动所得:
(1) 一般非居民在菲律宾从事商务连续期间超过180天,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现金或从国内公司、关联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基金公司、跨国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的财产股息,或者合伙所得,以及利息、特许权转让所得、奖金和其他收益适用同菲律宾公民 一致的税率进行征税。
(3) 资本收益按本法第24条(C)、(D)项的规定办理。
(B) 未从事经营活动原非居民外侨来自菲境内的收益,包括现金、财产、股息,租金,薪水,工资,奖金,年金,补偿,酬劳或者其他固定收益,利润,收入和资本收益,按25%的税率征收。
(C) 跨国公司分支机构雇员的收益,如薪水,工资,年金,补偿,酬劳和其他奖金按15%的税率征收。
(D) 外国银行雇员的收益,诸如谢礼,津贴,薪水,工资,年金,补偿,酬劳和其他收益按15%的税率征收。
(E) 石油服务承包商和转包商雇员的收益,如工资,年金,补偿,酬劳和其他薪水按15%的税率征收。
第26条 专业合伙人的纳税义务专业合伙不适用本章的规定。合伙分配利益和财产的计算方法同公司。每个合伙人应当如实申报其合伙收益并承担纳税义务。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
第27条 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
(A)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若采用会计年度的计算方式,应税收入的计算将不考虑其发生日期,而平均地分摊于每一个月。自2000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总收入的15%征税:
(1) 纳税贡献比率占国民生产总值20%以上的;
(2) 上缴税收占全国总税收的40%以上;
(3) 纳增值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
(4) CPSFP占GNP的比例达0.9%的。(CPSFP指综合公共部门财务状况)
(B) 私立学校和私立医院。对私立学校和私立医院按照其应税收入的10%来征税;
(C) 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企业,如:政府服务保险系统(GSIS),社会保障系统,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PHIC),菲律宾慈善机构办公室(PCSO)和菲律宾娱乐和游戏公司(PAGCOR),他们的应税收入比照本条有关规定征收。
(D) 偶然所得税税率。
(1) 利息、特许权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
(2) 股票和证券交易所得:低于100000披索的税率为5%,超出100000披索的为10%。
(3) 外汇交易所得按10%的税率征税。非居民的外汇交易收入,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免除收入所得税。
(4) 国内公司间持股股息免税。
(5)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6%的税率征税。
(E) 国内公司最低收入所得税。
(1) 最低所得税税率为2%。当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或危机时可申请免缴最低所得税。
(2) 总收入包括销售总额、成本和相关开支。
第28条 外国公司所得税税率:
(A) 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税率
(1) 一般按35%的税率征税,其他同本法规定一致。
(2) 最低收入所得税,与国内公司的相同。
(3) 国际运输承运人在菲律宾的所得应缴纳总收入2.5%的所得税;
(4) 离岸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为10%。
(5) 利润汇出应征收15%的所得税;
(6)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办事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税或缴纳10%的所得税。
(7) 居民外国公司其他收入的所得税:(a) 在菲境内所得的存款利息以及其他信贷资金利息按20%的税率征税。(b) 部分外汇交易所得按10%的税率征税。
(B) 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
(1) 一般非居民外国公司对其在菲律宾境内取得的利息、特许权转让所得、奖金等收入按35%的税率纳税。但如果是电影业,出租人或者分销商在菲律宾境内的所得按25%的税率纳税:船东按4.5%的税率计征。
(2) 非居民外国公司的特定收入所得税。(a) 外国贷款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来纳税。(b) 公司间持股股息按15%的税率来纳税。
第29条 对不当的累进税应税收入的征税:
(A) 通常税率为10%;
(B) 公司作为纳税人:主要针对公司股东的避税行为。但不适用于公众持股的公司;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C) 避税所得包括但不限于:
(1) 免纳税额;
(2) 从总收入中被排除的收入;
(3) 完税收入;
(4) 运行成本等。
第30条 下列主体可免缴所得税:
(A) 工会;
(B)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
(C) 社会健康、医疗保障体系;
(D) 福利机构;
(E) 慈善机构;
(F) 商会;
(G) 社会保障机构;
(H) 非营利教育机构;
(I) 政府公共教育机构;
(J) 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机构;
(K) 农民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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