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嘤航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这些打着擦边球的人,以为自己干的是一条没有被法律覆盖的黑灰色产业,事实上法律早已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定,我们叫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回顾
案例一:2021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出租本人嘤航卡会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嘤航卡、中国建设嘤航卡及手机提供给“飞哥”操作转账。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中国农业嘤航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起,诈骗金额共计5万余元。经统计,该卡转入转出金额共计9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35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2020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共同出资购买非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手机等作案工具,伙同被告人吴某招募被告人孙某某、关某某、何某某等人为话务员,在定州市某某镇某某村赵某某家中,明知网络上线利用微信、QQ等信息网络手段实施犯罪活动,仍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向不特定用户发布推广虚假的“360借条金融贷款”、“宜信普惠平安小额贷”等广告,推荐网络上线提供的虚假的业务经理、贷款专员等微信号、QQ号,吸引大量人员添加广告指定的微信号、QQ号,再由网络上线以缴纳保证金激活贷款等理由对添加上微信号、QQ号的人员实施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每成功添加一名微信好友或者QQ好友,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从网络上线处通过转账方式获取25元或者30元的酬金,二人再给付推送微信号、QQ号成功的话务员8元或者9元不等的提成。期间,在网络上向李某某、赵某某共计转款人民币13万余元,其中,李某某、赵某某、吴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关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关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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