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More 保存 重做 撤销 预览

   
关闭   当前为简洁模式,您可以更新模块,修改模块属性和数据,要使用完整的拖拽功能,请点击进入高级模式
OD体育 OD体育
重播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
阿萨德家
LV1 初心者
帖子    1
新博币     提现
提现    0
     
    2868 2 |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判决书如下:
    9.png 10.png 11.png 1.png 2.png 3.png 4.png 5.png 6.png 7.png 8.png
    中文翻译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高院一审杂项诉讼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相互执行)法令

    关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2016年3月31日判决,案件编号245412
    原告SOPHIE GRACE LEGAL PTY LTD
    被告IKON GROUP LIMITED
    LI YUEN KI MICHELLE事实认定
    1. 作为messrs deacons见习律师,以上原告代理律师,所行接受监督,行使原告授予权利做出该事实认定。
    2. 所陈述皆为事实,各方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均经过详细考察确认。
    3. 除另有陈述,所用术语均依据Lau Tik Andy在2016年11月25日所颁布的
    4. 该事实认定实为原告按照高等法院条例第71条法令以及澳大利亚判决书在香港等级条例所提申请的辅助文件。
    5. 2016年11月25日,原告提交了Lau Tik Andy事实确认(第一认定),辅助其根据相关条例提请的单方面申请。
    6. 2016年12月5日,Master Hui签发了一项条例,指出在第一认定中(在LOTA-1显示)电脑生成的加盖印章的澳大利亚判决书复印件未经验证或未经确认(Master Hui\"s Order),在下面显示有复印件:LYKM-1
    7. 根据Master Hui\"s Order,原告要求出示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澳大利亚判决书原件复印件。这个文件在下面亦有提供:LYKM-2
    8. 加盖印章的澳大利亚判决书复印件应满足最高法院相关条款条例的要求。故此,原告提请香港方面出具与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个人签名

    JK520710
    LV3 流浪的疾风
    帖子    16
    新博币    0 提现
    提现    0
       
      顶一个
      个人签名

      2121273113
      LV3 流浪的疾风
      帖子    2
      新博币    0 提现
      提现    0
         
        看半天没明白
        个人签名

        点击按钮快速添加回复内容: 支持 高兴 激动 给力 加油 淡定 生气 回帖 路过 感动 感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博牛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