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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SC) 周五强调,搜查令必须明确注明当局在行动期间打算搜查的精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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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裁定,缺乏搜查地点精确细节的搜查令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宪法对非法搜查和扣押的保护。

    根据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一名被控非法持有危险药物和毒品吸食用具的个人被无罪释放。该案的关键在于搜查令存在缺陷及其执行不当。

    2017 年,菲律宾缉毒署 (PDEA) 对该人执行了搜查令。搜查令仅将该地点描述为“非正式定居者大院,NIA 路,Barangay Pinyahan,奎松市”。

    PDEA 特工在没有敲门或通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人的家,从而实施了此次行动。他们随后逮捕了该人并缴获了装有冰毒的袋子。

    尽管地区审判法院判该人有罪,上诉法院维持了判决,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裁决。最高法院认为搜查令无效,因为范围过于宽泛——违反了 1987 年宪法。

    最高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种缺乏明确性实际上赋予了 PDEA 特工不受约束的权力来搜查整个院落。”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在执行搜查令时存在程序违规。根据《法院规则》第 126 条第 7 和 8 款,政府特工在进入某个地点之前必须表明身份并请求许可。只有在明确拒绝进入的情况下才允许强行进入。

    最高法院解释说:“该协议保护被服务的人和特工免受未经通知进入而可能造成的暴力。”

    法院还强调,搜查必须在居住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无法做到,则必须有至少两名居民见证搜查过程,以确保透明度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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