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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泰国政宪公报网站正式公布了已获泰国国王御准的《民商法典》修正案第24版,即《婚姻平权法》。该法案自在政宪公报网站上公布之日起120天生效。这一里程碑式的法律标志着在经历了20多年的波折与支持后,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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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律由泰国国王玛哈·哇集拉隆功于2024年8月12日签署,恰逢国王登基第九周年,时任总理赛塔为接收国王御令的相关大臣。以下是该法部分重要条款的摘要内容:

    第1条:本法案称为《2024年民商法典》修正案第24版。

    第2条:本法案自《政宪公报》网站公布之日起120天后生效。

    第5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35条第一款的现行内容,并替换为以下内容:“第1435条:订婚只能在双方年满18岁后进行。”

    第6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37条的规定,该条曾由《1990年民商法典》修正案第10版进行修订,现以如下内容代之:“第1437条:订婚的成立以订婚人将作为定婚信物的财产交付或转让给受婚人为凭证,表明其将与受婚人结婚。订婚后,定婚信物的所有权归受婚人所有。

    聘礼是指订婚人给予受婚人的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视情况而定)的财产,以作为受婚人同意结婚的回报。如果因受婚人原因或受婚人应承担的责任导致婚姻无法或不宜进行,订婚人有权要求返还聘礼。如需根据本条规定返还定婚信物或聘礼,应类推适用本法第412条至第418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第7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39条的规定,该条曾由《1990年民商法典》修正案第10版进行修订,现以如下内容代之:“第1439条:一旦订婚,若任何一方违反订婚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在受订婚者违约的情况下,应将订婚聘礼返还给订婚者。”

    第9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41条的规定,该条曾由《1990年民商法典》修正案第10版进行修订,现以如下内容代之:“第1441条:如果订婚双方有一方在婚前去世,另一方无权要求赔偿。无论是订婚者还是受订婚者去世,都无需将订婚聘礼返还给另一方。”

    第13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48条、第1449条及第1450条,并以如下内容代之:

    – “第1448条:双方均需年满18岁方可登记结婚,但在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允许在18岁前申请结婚。”

    – “第1449条:若任何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则不得结婚。”

    – “第1450条:若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父同母或同父异母以及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则不得结婚。此血缘关系应依据家族血统而定,无论是否为合法亲属。”

    第15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58条的规定,并以如下内容代之:“第1458条:当双方均自愿同意结婚时,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公开表示同意,并由登记员记录,该婚姻方才生效。”

    第16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60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以如下内容代之:“在特殊情况下,若因任何一方或双方面临死亡危险,或处于战争状态而无法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公开登记结婚,则可向在场的一位证人表明两人的结婚意愿。该证人应记录双方的结婚意向作为证据。随后,若双方在90天内向婚姻登记员登记结婚,需提供证据并让登记员记录双方的结婚日期、地点及当时的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视双方在证人面前表达结婚意向之日为正式登记结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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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条:废除《民商法典》第三章的标题“夫妻关系”,并改为“配偶关系”。

    第18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61条的规定,并以如下内容代之:“第1461条:配偶必须以已婚人士的身份共同生活,并根据各自的能力和地位互相照顾。”

    第21条:废除《民商法典》第四章的标题“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并改为“配偶间的财产关系”。

    第22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65条的规定,并以如下内容代之:“第1465条:若配偶在结婚前未就财产问题订立特别协议,则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应依本章规定执行。”

    第23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69条和第1470条的规定,并以如下内容代之:

    – 第1469条: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关于任何财产的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姻关系终止后1年内撤销该协议,但不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 第1470条:配偶中任何一方的财产,除了已划分为个人财产,其他均为配偶间的共同财产。”

    第25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476条的规定,并以如下内容代之:“第1476条:配偶双方必须共同管理配偶间的共同财产,或在以下情况下必须获得另一方同意:

    1. 出售、交换、赎卖、租赁购买、抵押、解除抵押或转让可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

    2. 确立全部或部分终止地役权、居住权、地上权、收益权或不动产产权负担;

    3. 租赁不动产超过三年;

    4. 借贷;

    5. 无偿捐赠,但根据家庭情况按比例捐赠,或出于社会和道德义务除外;

    6. 协商和解;

    7. 将争议提交仲裁;

    8. 以财产作担保或向相关官员或法院提供担保。

    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况外,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可在无需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管理共同财产。”

    第44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515条的规定,并以如下内容代之:“第1515条:按照本法案登记结婚后,只有在双方登记离婚后,协议离婚才算完成。”

    第51条:废除《民商法典》第1532条和第1533条的规定,并以如下内容代之:

    “第1532条:离婚后应对配偶的财产进行分割:

      1. 若为双方自愿离婚,应按离婚登记时的现有财产进行分割;

      2. 若为法院判决离婚,关于配偶财产的分割部分应追溯至离婚起诉之日。”

    “第1533条:离婚时应将配偶共同财产平等分配给双方。”

    该法案最后阐述了颁布此法典的原因:家庭作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部分,之前的《民商法典》对家庭的定义仅限于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关系,这与当前社会状况不符。如今,多性别人士之间的共同生活已不再稀奇,他们之间的互相支持与照顾以及其他方面与异性婚姻并无不同。因此,有必要修改《民商法典》的部分条例,以允许多性别人士之间的订婚和结婚,使其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义务和家庭地位。

    与此同时,泰国前总理赛塔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帖文称,“泰国社会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平权婚姻法已通过!平等与公平在泰国社会中得到了完美体现,性别多样性终于得到了充分认可,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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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第31任总理佩通坦也通过社交媒体发文表示,“致所有的爱……祝福每一份爱情!感谢社会各界的推动,这是大家共同奋斗的成果!”

    经历了23年的漫长时光,《婚姻平权法》的进程充满波折。早在2001年,时任泰国总理他信的政府首次萌生了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设想。然而,这一勇敢的提议很快因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而胎死腹中。此后,政府也不得不承认,当时的社会尚未为这一话题做好准备,最终将这一议题暂时搁置。

    直到2012年,许多性别多元的伴侣申请注册结婚被拒,他们随即向相关国家机构投诉,引发了新一轮的讨论。然而真正的立法进程始于2013年,在英拉政府期间,公众再次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并提出了《伴侣法草案》。但该草案因未能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同等的权利与福利而饱受诟病,最终在众议院搁浅。

    2014年的政变让《伴侣法》的立法希望再次破灭。此后的数年间,同性婚姻议题一度沉寂,直到2020年至2023年,随着全球平等婚姻趋势的涌现和泰国社会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在巴育政府期间,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运动重新兴起。

    前进党顺势提出了《婚姻平权法草案》,并于2022年首次在众议院审议。同时,政府也推出了司法部起草的《伴侣法草案》。尽管《婚姻平权法草案》成功通过首个议程,但立法进程屡屡被阻,众议院会议频繁修会,草案几度被搁置。

    随着2023年赛塔政府的成立,《婚姻平权法草案》于12月21日再次被提交进入众议院。四个版本的草案同时被审议,其中包括前进党的版本和内阁的版本。随后,众议院成立了一个由39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查草案的具体条款。

    2024年3月,众议院对该法案进行了第二、三次审议。最终,经过激烈的讨论,法案以400票赞成、10票反对的压倒性优势获得通过,为婚姻平权的历史进程奠定了新的里程碑。6月18日,参议院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了这项法案,泰国历史性地成为东南亚首个、全球第38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

    《婚姻平权法》不仅是对泰国20多年来性别平等运动的回应,更是对社会多元化进程的有力推动。法律的通过昭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一个包容、平等的泰国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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