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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牛笔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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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桃园一名甘姓国中女教师, 去年5月连续2天,带男学生回自家课后辅导,却多次发生性关系,男学生母亲见儿子回家“满身草莓”,气愤提出告诉。桃园地院简易庭审酌女教师坦承犯行,判6月徒刑、缓刑3年,并应于半年内支付公库10万台币。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女教师于5月25日、5月26日带男学生到其租屋处,并总共发生3次性关系,学生母亲之后发现儿子身上有大量俗称“草莓”的吻痕,到学校查访并报警,事件因此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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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教师接受侦查时坦承与未成年学生有性关系,但未违反学生意愿,讯后被检方认定涉犯《刑法》对227条第3项,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子为性交罪嫌在内,共3项罪名。

    庭审时,法官考量女教师无犯罪前科纪录、素行良好,当庭呈上悔过书并深切自责,可见确有悔意,另女教师虽有意和解,但告诉人未到庭、接受庭访亦表示不和解,遂依3罪各判4个月徒刑,应执行6个月,缓刑3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隔天起6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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