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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树木长太快遮住警告标志牌,因此台湾一名女子开车飙速229公里被开罚单被撤销。

    台中吴姓女子去年10月8日凌晨0时许,驾车行经国道1号南向311.4公里处时,遭到国道警察第四大队员警认定,“速限110公里,经雷达(射)测定行速为229公里,超速119公里”,依规定迳行举发后,被裁处罚锾3万6000元台币、记违规点数3点、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另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吴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吴女主张,依据道交条例第7条之2第1项第7款、第2项第9款及第3项对于行车速度超过规定最高速限之违规行为,在一般道路应于100公尺至300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公尺至1000公尺间,设置测速取缔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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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高公局南区养护分局在吴女违规超速路段,确实设有固定式测速取缔标志,而实施测速取缔地点在国道1号南向311.4公里处,与该警告标志相距约500公尺,符合道交条例第7条之2第3项所定明显标示之距离。

    法官勘验笔录及勘验画面截图照片,吴女遭迳行举发违规18天后,再度驾车行经国1南向310.9公里处时,行车纪录器画面显示,超速警告标志确实因前方树枝茂密而遭遮掩,直到近乎平行处时,刻意往右前方观察,才能看见该警告标志。

    法官检视举发机关提出的警告标志照片,该照片是南区养护工程分局在2023年5月8日拍摄,拍摄时间距离吴女违规时间已达5个月之久,期间警告标志周围树木已有所生长。

    法官认,吴女主张因树枝未适时修剪,导致该警告标志正面遭树枝遮挡,让她无法在适当距离内辨认清楚,堪以采信。

    法官日前宣判,吴女客观上高速行驶的超速行为固然可议,但因原处分未虑及设置测速取缔标志有遭树枝遮蔽,而有不明显的瑕疵,导致有程序不正义之情,故原处分核属有违误,吴女诉请撤销,即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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