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心积虑,你能想象一个人在深山里躲藏19年,只敢在深夜出来找野菜吃,还养了8只恶犬防身吗?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近日,阳江警方在阳西县溪头镇龙高山某处,将涉命案后潜逃19年的犯罪嫌疑人邹某抓捕归案。
阳江市江城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经查,犯罪嫌疑人邹某因口角与工友张某发生打斗,期间将张某伤害致死。案发后,邹某迅速逃离现场。19年来,阳江警方曾多次发布悬赏公告缉拿邹某。 近期警方掌握线索,犯罪嫌疑人邹某在阳西县溪头镇龙高山附近出现。随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牵头组织江城分局刑侦大队开展进一步的秘密侦查工作。阳江市公安局组织刑警支队、特警支队以及江城分局的警力,乔装徒步进入龙高山区域。次日凌晨时分,狡猾的邹某终于带着两条恶犬出现在了丛林密布的山道里。一声犬吠,“狗急跳墙”的邹某拼命逃跑,此时趴在丛林里伏击的民警冲出,瞬间将邹某包围控制住。
潜逃了19年的邹某,当民警为其扣上手铐时,终于低头叹气:“还是逃不过。”邹某交代,这些年来他一直在深山内躲藏,只敢在深夜出来找野菜吃,每天都提心吊胆,过着野人一般的生活。目前,犯罪嫌疑人邹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邹某的故事听起来像是一部惊险的悬疑片,但是这是他真实的生活。他为什么要杀人?他是怎么逃到深山的?他是怎么养活自己和恶犬的?他是怎么躲过警方的追捕的?他是怎么忍受孤独和恐惧的?他有没有后悔和悔改?这些问题都让人好奇。 邹某和张某是同乡,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在一家工厂打工,因为工作和生活中的琐事,经常发生争执。案发那天的晚上,他们又因为一件小事吵了起来,邹某一时冲动,拿起一把菜刀,朝张某砍去。张某当场倒地,邹某见状,惊慌失措,扔下刀子,拎起包就跑。他没有钱,也没有车,只能步行逃亡。他沿着江边一路向西,一直跑到了阳西县溪头镇。
他发现那里有一座山,山上有一片茂密的树林,他便钻进去,找了一个隐蔽的地方,搭了一个简易的棚子,就此定居下来。他不敢下山,也不敢和人接触,只能靠在山上找野果、野菜、野兽来充饥。他还在山上捡到了几只流浪的狗,他用自己的食物喂养它们,渐渐地,它们成了他的唯一的伙伴。他把它们训练成了恶犬,用来保护自己和简易住所。自此他每天都过得提心吊胆,他害怕被警察抓住,也害怕被张某的亲属报复。他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但是他又不敢自首。 律师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能并处没收财产。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能并处没收财产。邹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的情节特别重大的,可以减轻处罚。邹某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因为他是在被警方抓获后才供认不讳,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因此,他不能享受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的情节特别重大的,可以减轻处罚。邹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立功,因为他没有在犯罪后积极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也没有揭发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也没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贡献。因此,他也不能享受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犯罪后悔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悔罪的情节特别重大的,可以减轻处罚。邹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悔罪,因为他在被捕后表示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也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他的悔罪是否真诚,是否有悔改的表现,是否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能力和意愿,都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和评估。因此,他是否能享受悔罪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综上所述,邹某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就是邹某的逃亡时间是否会影响其刑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6条规定,犯罪后逃跑的,自逃跑之日起至到案之日止,不计算在刑期内。这意味着,邹某的逃亡时间不会抵消他的刑期,他仍然要按照法院判决的刑期执行。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邹某的逃亡时间就完全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后逃跑的,自逃跑之日起至到案之日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自首的;(二)立功的;(三)悔罪的;(四)逃跑期间没有再犯罪的。这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尽快投案自首,或者在逃跑期间有改过自新的表现,或者在逃跑期间没有再造成社会危害。这些情形都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在本案中,邹某虽然没有自首,也没有立功,但是他可能有悔罪的情节,而且在逃跑期间没有再犯罪。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因此,邹某的逃亡时间不会加重他的刑罚,反而可能有利于他的刑罚。当然,这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我们作为一个普通人,对于这类事件,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感受和想法。我们可能会对邹某的罪恶感到愤怒和厌恶,也可能会对邹某的遭遇感到同情和怜悯,我们可能会对张某的死亡感到悲痛和不平,也可能会对张某的家属感到关心和支持,对于这起恶性事件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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