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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2 无尽的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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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博牛专讯报道了有关菲律宾警方捣毁中国人经营淫窝的事件。报道称,“警方在行动中救出七名中国女子和一名菲律宾女子。根据初步调查,嫌犯会将受害女子派往高端酒店、赌场和俱乐部提供色情服务”。

    诸如此类的报道笔者早已见怪不怪,但报道中的“女子”是否应当被称为“被救”值得我们深刻讨论。

    性交易的问题从来都不是简单的黑白分明,不容我们一概而论。有些受害者是违反自己的意愿,被强迫、被威胁进行性活动的。她们的确需要政府的救助和法律的保护。然而,也有一部分女性是自愿从事性交易的,因为这一交易是“来钱”最快的方式之一,是她们满足生活需求的一种“捷径”。在这种情况下,警方的介入是否“坏了她们的好事”?是否剥夺了她们赚钱的权力?性工作又是否应当合法化?

    卖淫其实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据说,最早的性交易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400年的古巴比伦。然而,性工作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在各国之间仍存在争议和差异。

    笔者认为性工作应当合法化。性交易的合法化其实更能提高性工作者的安全。政府可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而减少诸如HIV等性疾病的传播。同时,合法化也可以为愿意从事这一工作的成年人提供途径,避免他们受到人口贩卖者和性剥削者的威胁。

    前英国国会议员曾说过:“Individuals should be free to pursue whatever serves their self-interest, so long as it doesn't harm others. (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每个个体都有权追求任何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成年人应当有权决定他们的职业和生活方式,包括选择从事性工作。如果这些女性是自愿从事性工作,并没有受到他人的威胁,那么这便是一个“你情我愿”,双方获益的事情。警方的介入可以被视为侵犯了她们的“人权”和“自由”。

    总而言之,我们应当保护那些受到威胁的人,但同时也需要尊重那些自愿从事性交易的个体,为他们提供一个合法的工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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