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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罗山县竹竿镇竹竿村,平均年龄近60岁的5名老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今年8月1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间,张传礼、闵明荣、张传秀、黄从秀、余效天5人纠集在一起,在竹竿镇街道居民建房时,以占用本组土地为由,纠集村民阻挠施工、威胁,多次强行索要建房者的财物。

          判决书显示,五年来,村民阻止施工、索要钱财的行为共10起,受害者16人。其间,有警方及村干部出面制止,但局面并未得到控制。

          “现在大形势来了,才觉得这个事比较严重,起先也不知道。”竹竿村村支书王道华告诉新京报记者。

          今年2月10日,罗山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四部门,发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联合通告,并列举了10种黑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

          3天后,张传礼等4人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余效天被取保候审。罗山县检察院发布的消息,张传礼、张传秀、黄从秀3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该院不纠缠细枝末节,依法于3月19日从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8月1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上述5人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因病被取保候审的余效天则表示,建房者的地皮早先属于郭湾生产大队的集体土地,上世纪70年代左右被粮食局、供销社占用,后被卖给这些单位的职工或私人。“原生产大队的村民看到他们盖房,就自发组织起来,想适当要点补偿。”

          法院认定五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损失385200元,对此,余效天称,这笔钱中仅22800元被他们几人私分,大部分钱款由村干部分给本组村民或去现场阻工的老百姓。

          “盖房子就得给钱,一间一万”
          方立平的住宅,位于竹竿镇竹竿村312国道南侧,老粮管所的位置。1976年,他到粮管所工作,单位提供了三间砖瓦房,供一家人居住。算上院子,面积约100平方米。

          2004年左右,粮管所效益下滑,房屋陆续由单位卖给职工,方立平花了一万元,将其居住的三间房屋买下,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因房屋年久失修,常常漏雨,2012年春天,他开始翻盖房子。拆了旧房子,准备打地基的时候,同村张传礼、闵明荣、张传秀、黄从秀、余效天等六七人来到施工现场。“威胁要砸机器、打工人。”方立平说。

          方立平回忆,那天,阻工的人来到施工现场后嚷嚷说,粮管所占用老生产队地皮时,没有给农民钱,“现在盖房子就得给钱,一间一万,不给钱搞不成。”

          他拿出房产证给这些人看,“但是他们起哄说,这个东西没用,反正就是不让盖。”张传礼还说,如果没钱,就要把砖头拉走,不能压在他们的地皮上。

          方立平说,起初,张传礼、余效天等六七人来时,他并没有打算给钱,但后来这些人组织了二三十名老年人来闹,“工地一开工,他们就过来,来了就吵、撵工人。”

          村民黄宪红的证言显示,找盖房户要钱,大部分是张传礼、闵明荣吆喝的。“谁不去骂谁,特别是闵明荣,哪家不去直接骂。”该村民提到,被告五人经常组织大家去要钱,以张传礼为主。“他们五人先去要钱,要到钱后一声不吭,要不到就组织我们再去,再分给我们一些。”

          黄宪红提到,张传礼是三个村民组中威望最高的,“他告诉我们,只要每个人与他一条心,别人盖房子都可以要到钱,还说齐心的话,可以把竹竿街道征下来。”

          被告人张传秀的证言提到,去要钱时,张传礼喊(叫)得多,她和余效天、闵明荣等6人参与的多些,基本每次都有,“我们几个常在湾(村)里喊人,见到本村的人就互相喊,约好人一起去施工现场。”

          方立平盖新房遭到他们阻工后,曾报过警,也找过镇政府,“但镇政府的人说,民事纠纷管不了,派出所来人后,也没说个所以然。”无奈,他又找到粮管所的上级单位——县粮食局,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说,“你自己的牛你都放不住。”这句话把方立平气得不轻,“他的意思是说,地卖给我了,所有合法证件都有,我都解决不了。”

          和方立平一起动工的,还有他的邻居赵庆林、徐朝军,这两家人在盖房时,也遭到村民阻工,其中一名外号“眼镜”的人曾拉闸断电,“老九”则拿着刀子,扬言要砍断电机的三角带。

          村支书王道华的证言显示,村民闹了两个多月,村里和派出所去过多次都解决不了,后来盖房子的拖不起,都拿出了钱。

          其中,方立平拿了30000,徐朝军拿了28000,赵庆林手头不宽裕,向方立平借了8000元,才凑够了20000。

          王道华称,这笔钱由街西组的张传礼、郭湾组的闵明荣、街东组的王茂富分给了村民。多名村民表示,他们每人分到100元。余效天告诉新京报记者,老生产队共有400余人,这78000元是按人头平均分的,几个人并没有多分。但赵庆林提出,领头的几人多分了700元。

          平均年龄60岁的“5人恶势力集团”

          竹竿村位于罗山县东侧,离县城约16公里,是镇政府驻地。相比当地其他村庄,这里看起来更“繁华”些——横贯村庄的312国道两侧,大都盖起3、4层高带底层商铺的楼房。

          国道北边,是村民住宅。民房一间挨着一间,分布于六七米宽的村道两边。张传礼、闵明荣、张传秀、黄从秀、余效天5人就住在这里,最远的两家相距不超过100米。

          张传礼曾经担任生产队队长,余效天当过治保主任,在村民中有一定威望。现在,61岁的张传礼是一名屠户,每逢大集,便在家门口摆摊卖猪肉。65岁的余效天和52岁的张传秀都是菜贩,哪里有集市,就去哪里摆摊。56岁的闵明荣在村里卖了30年的早点;65岁的黄从秀则同普通的农村妇女一样,常在家照看小孩。

          余效天说,平时,他们几个人常常坐在一起闲谈。方立平家盖房子时,几人闲谈聊起这件事,并谈到土地归属问题。

          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土地归属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大集体时代,方立平家那片地属于他们生产大队所有,后来被粮管所、供销社征用,盖起了房屋。占地时,生产队的村民享受到一定的补贴,“减免公余粮,过年了再分配一些粮食。”但到后来,这些房子被上述单位卖给职工,近5年来,有人陆陆续续翻盖房子。其中,方立平是第一家翻盖的。

          他们几人觉得愤愤不平,决定去找方立平要钱。“当时你一言我一语都在说,谁也没带头,我也记不清是谁提出要去找人家的,反正就一起去了。”余效天说。

          在竹竿村工作30余年的原任支书王茂贵,证实了上述说法。他说,上世纪60年代以前,竹竿村有25亩地,为郭湾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大约在1963年到1975年间,粮管所、供销社将土地征用。

          王茂贵告诉新京报记者,除了归属问题,村民去要钱,跟土地升值也有一定关系。上世纪80年代左右,这里的地价一亩约4000元,如今已升值10倍。地价飙升,租金也水涨船高,近年来,竹竿村312国道两侧,两层至五层楼的楼房、门面房逐渐多了起来。“有村民看着眼红,就想着去要点钱。”

          “扒旧房时不来,非等下地基时来闹”

          方立平是第一家翻盖房子的,也是“第一家被要钱的”,他说,自己盖房交钱开了个坏头,此后,有人在老供销社、粮管所的地界翻盖房子,这些人就过去阻工、要钱。

          原生产队一名村民称,从方立平等人处要到钱后,村民都知道,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要到钱,“而且张传礼、余效天、闵明荣他们几个带头的说,到现场就有钱,不去就没钱,村民们有空的都会去。”

          从那以后,盖新房的地方成为村民们的聚集地,聚集者以老年人为主,少则二三十人,多则百余人。在施工现场,村民们大多会起哄或静坐,行为过激者,则会拉电闸或把墙推倒。

          曾被索要钱款的尹继梅告诉新京报记者,参与闹事的村民中,张传礼是主谋,是“要钱队长”,要钱或召集村民都是由他领头,在施工现场,他和余效天、张传秀三人说话比较多,闵明荣和黄从秀说话相对较少。

          “扒旧房子的时候他们不来,非得等到工人下根基的时候才来要钱。”选择这个时间,尹继梅猜测,如果拆房时来要钱,建房者很可能把地皮转手卖掉,如此一来,这些人就拿不到钱。建房户挖好地基后,建筑材料都拉来了,被阻工后“骑虎难下”,只能给钱了事。

          据其回忆,刚开始,以张传礼为首的村民提出要5万元,为此,她曾和同时翻盖房子的邻居去张传礼家谈判,“我们急着住房子,就去找他说好话,希望能把钱数降一点,他直接骂骂咧咧让我们滚蛋。”

          没多久,二三十名老头、老妈就来工地上闹事。

          尹继梅的丈夫曾看到张传礼叫人的场景,“骑着自行车在街上喊老百姓,还跟他们说,谁谁家正在盖房子,去了就给钱。”

          “行为恶得很。”提及此事,尹继梅皱起眉头说,“当时的情况,就跟大人打小孩一样,不让你哭你就不能哭,不让你盖就不能盖。”张传礼还告诉他说,这个事找谁都没用,想去哪告去哪告。

          僵持了两个多月,最终,通过和张传礼谈价钱,尹继梅和她的两名邻居分别拿出2万元。这6万元被送至余效天家,张传礼、黄从秀等人也在场。

          余效天称,这笔钱,按老生产队的实有人口分给了村民。对此,该村村民王茂群予以证实,他说,他们家共五口人,分到六七百元。

          曾参与要钱的一名村民介绍,由于5名被告人常领头要钱,街上的人称他们为“五鬼闹判”。“盖房户如果给他们弄些好处,他们就不闹,要不给他们好处,他们就喊一些老年人去闹,以村民组的名义向盖房户要钱。”

          “现在才觉得这个事比较严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上述类似的阻工、要钱行为,共发生十起,2012年开始,2016年结束。

          2年后,他们谁也没有想到,他们会被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2月,张传礼、闵明荣、张传秀、黄从秀4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余效天也因涉嫌此罪,被取保候审。

          据罗山县检察院发布的消息,此案件移送到罗山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后,该院于2018年3月9日,从快批准逮捕了该涉恶犯罪团伙首要分子闵明荣。同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张传礼、张传秀、黄从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消息称,张传礼等3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该院不纠缠细枝末节,依法于2018年3月19日从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名被告人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要钱的行为持续了五年,共发生十次。“如果一开始有人出来阻止就好了。”她说,涉案的5人中,有4人是文盲。“当时可以告诉他们这是犯法的,可以拘留,可以逮人,我们家属还会让他们去干这些事情吗?”

          村支书王道华则称,事发时,村里曾告知阻工者,“这样搞不合适,人家盖房子也不容易,但是他们不听。”王道华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没人打电话,村里一般不去(事发现场),“他们不听你的,执法部门管不了,我们村里更管不了。”他说,现在大形势来了,才觉得这个事比较严重,之前也不知道。

          8月17日,罗山县法院公开宣判该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现场,罗山县政法委书记、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司法局局长等人参与旁听。

          法院指出,2012年至2016年期间,张传礼、闵明荣、张传秀、黄从秀、余效天5人纠集在一起,在罗山县竹竿镇街道居民建筑房屋的过程中,以占用本组土地为由,积极参与,并纠集村民采取现场阻挠施工、威胁等手段。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5200元,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形成以张传礼为首要分子,闵明荣、张传秀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5人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六年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案发后,张传礼、闵明荣、张传秀、黄从秀、余效天的银行存款被罗山县公安局冻结,冻结款项分别为120000元、63.37元、30000元、615元、70000元。张传礼、黄从秀的家属又分别退赃3000元。

          据判决书显示,这笔226678.37的扣押款和赃款,将发还被害者,尚未追缴到案的158521.63元继续追缴。

          余效天说,要钱时,村里很多人都参与了,他们五人家里离得近,看到街上有人去,便一起跟着去了,“实际上不是我们组织的,是自发的。”

          另外,他提出,法院认定的385200元,大部分是按人头分给老生产队村民,也有一部分按人头分给了现场阻工的村民,并非全是他们几人私分。

          判决书证实了这一点。这38万余元中,有272000元是建房者交由村干部,经村干部之手,发给现场村民或者按人头分给老生产队村民;有25000元是建房者自行在现场发放的。

          余效天告诉新京报记者,几人私下分钱的情况只有两次。一次是村民余强翻盖房子的时候,拿出了20000元,这笔钱由5名被告人和另外一名村民私分,他拿到3300元;还有一次,方立平盖房子时,多占了一些土地,5名被告人和郭传金向其要了2800元私分。据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的385200元中,至少有354200元是分给老生产队村民或现场村民。

          最大的一笔钱款来自原任支书王茂贵,共计80000元。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其为了避免村民阻工造成不好的影响,在翻盖房子时,将80000元交到村委会,按人头均分给村民。他说,被告五人并未找他要钱,盖房前后也没来现场闹过。只是有人传话说,如果不交钱,到时候会有麻烦。

          余效天也说,他们五人和其他村民都没有去过王茂贵家要钱。但判决书中,一名村民的证言却提到,王茂贵盖房时,“他们三个村的群众都去了,张传礼他们五个人也带头去了。”据此,余效天的女儿,怀疑此人做了假证。

          余效天认为,法院认定的38万余元不应该全部压在五个人头上,王茂贵给钱的情况,也不能算是其中一起犯罪行为。

          但法院判决书提出,因为五名被告人积极参与,并纠集村民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或者慑于五被告人声名,才导致被害人被迫拿出钱款分给村民,因此,其他村民分得的钱款,也应认定为五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

          对于王茂贵的钱款认定,法院提出,五被告人在王茂贵建房前已颇具声名,故此,为使建房顺利进行,王茂贵才拿出钱分给村民,并非出于己愿,该起应认定为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对于张传礼辩护人提出,此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问题。法院经查,五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生产、生活,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a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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