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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泰国商务部商业发展厅厅长奥拉蒙透露,商务部副部长兼外国人隐名代持企业防控与打击小组委员会主席纳品通高度重视外国人利用泰国人作为代持人,以规避法律,在泰国开展禁止外国人从事的业务等违反1999版《外商经营法》的问题,并计划发布公告整治泰国人与外国人的相关违法行为。

    通过对多起代持人违法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一些会计事务所和会计人员涉嫌知情并参与违法行为,为外国人提供建议,并协助注册法人实体,以泰国人名义担任董事或股东,充当代持人,使外国人得以规避法律在泰国开展业务。

    根据1999版《外商经营法》,外国人若有意在泰国从事特定业务并持有50%或以上股份(即总资本的50%),如建筑业、零售业(最低资本限额1亿泰铢)、批发业(最低资本限额1亿泰铢)、酒店业、旅游业、食品或饮料销售及其他服务业务等涉及该法附表列明的业务类型,须获得外商经营委员会的许可。一旦外国人违反规定,依据该法第37条,将面临最高3年监禁、10万至100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对于协助或支持代持人违法行为的泰国人,依据该法第36条,将面临相同处罚。

    目前,商务部已就相关公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4月23日至5月7日期间,通过中央法律系统网站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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