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鉴于此,本文拟就洗钱违法犯罪所涉的相关法律概念、特征和实务问题予以梳理分析,以期有所裨益,并进一步提升反洗钱的能力与范畴。
主要目录:
第一,洗钱犯罪所涉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第二,洗钱罪对象、明知的认定; 第三,洗钱罪所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主要行为; 第四,洗钱罪的罚金幅度; 第五,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第六,洗钱罪不起诉案例; 第七,洗钱罪的典型案例; 第八,相关合规建议。
具体内容: No.1 洗钱犯罪所涉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2.《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3.《刑法修正案(十一)》; 4.《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6.《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评估指引》的通知。
No.2
洗钱犯罪的对象、明知的认定
1.主要包括七类:(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6)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实践中,设置空壳**、地下钱庄、境外赌场等均是常见的洗钱方式。
另,若是洗的是别人的钱,那只有明知是这七类犯罪所得还继续进行转移的,才构成洗钱犯罪。 但若是洗的是自己的七类犯罪所得的钱,同样构成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调整范围。
2.明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转移与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是否明知,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应用该条的但书规定,即“但有证据证实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之情形,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体现罪责刑相一致,以及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
No.3 洗钱罪所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主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No.4
洗钱罪的罚金幅度
辩护律师特别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原先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的幅度限制。司法机关对罚金数额有着自由裁量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二、量刑的基本方法(四)“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之规定,辩护律师对于被告人罚金的辩护,力争予以从轻、减轻等从宽幅度。
No.5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者之间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亦属于想象竞合关系。主要区分如下:
1.两罪之间的犯罪对象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没有限制。
2.两罪之间的客体不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系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活动。
3.两罪之间的行为方式不同。洗钱罪重要特点是,“赃款洗白,转换或转变为合法的财产、财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不局限于此,其范围和外延较广。
No.6 洗钱罪不起诉案例
1.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鹤检刑不诉(2021)27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三部刑不诉【2021】972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认定袁某某明知资金是贩毒所得,仍然帮助转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No.7
洗钱罪经典案例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浙01刑终18号之二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取现、同柜转存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数千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明知朱某某及腾信堂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仍然提供身份证及嘤航卡帮助转移资金,其取现行为已经造成资金流向链条缺失,隐瞒了取现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因此其取现行为已经构成了洗钱罪,取现后资金的用途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退出部分非法所得,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津03刑终153号
本院认为:(1)关于赵楠与武某是否关系密切的人。经查,根据证人武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等在案证据证实,赵楠与武某自2012年开始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赵楠多次接受武某给予的钱款,并购置房产、购买车位等,足以证明二人关系密切。(2)关于赵楠是否明知武某给予的钱款系武某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3)关于赵楠是否构成洗钱罪。经查,赵楠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提供资金账户接受钱款并将大部分钱款用于理财投资、购买房产等,其行为依法构成洗钱罪。
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102刑初575号
本院认为:(1)关于被告人曾钢涉嫌洗钱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虽然曾钢并未实际实施,但其对熊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明知的,仍然接受熊某的指派,提供资金账户为熊某接收巨额犯罪所得款项,帮助其在多个账户进行多次划转,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即便熊某在被调查后,曾钢依然为掩饰其接收款项的性质,还签订虚假合同,明显属于涉及洗钱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关于本案涉案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被告人曾钢明知是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提现等手段隐匿人民币37000万元的来源、性质,情节严重。至于犯罪所得款项的处理问题,不影响洗钱犯罪金额的认定。
No.8 相关合规建议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洗钱罪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切莫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沦落为犯罪链条上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1.犯罪以后不要有侥幸心理,自行“清洗”亦属于犯罪; 2.不要以自己或公司名义为他人开设账户,更不要使用相关账户为他人转账、转款、取钱等; 3.不要参与或使用非法金融业务或服务,如地下钱庄、赌博网站、非法的贵金属融资或交易平台,外汇平台等; 4.不要企图通过参与非法交易活动等犯罪行为,转移资产或转换财物; 5.不要租借自己的社交账号,参与所谓的“跑分”等兼职活动; 6.不要为他人买卖或自己参与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交易;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让我们一起维护金融秩序,一起参与反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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