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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永州市道县白马渡镇白马渡村村民孙小萍因在承租的双牌水库库区内“开挖鱼塘”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今年6月,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7月22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孙小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孙小萍一方提出上诉。10月17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11月15日,孙小萍挖塘养鱼被控非法占用农地罪案二审宣判。孙小萍非法占用农田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免予刑事处罚。


    图为涉案鱼塘
    挖塘养鱼
    65岁农妇被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12月,孙小萍被警方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2023年9月,孙小萍向巡视组以及《问政湖南》栏目反映其遭遇,认为自己并未非法占用农地。
    2024年1月5日,65岁的孙小萍被道县警方刑拘,罪名是此前被立案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吴家和道县警方都认可的事实,2005年10月22日,白马渡村委会与吴荣三签订的一份开发堤坝经营权出租协议约定:白马渡村委会将本村“大丘里”开发堤坝170水位线内荒塘(不包括责任田)发包给吴荣三,租期60年。
    2019年5月,吴荣三与孙小萍签下《离婚协议书》,将“开发堤坝经营权”转交给孙小萍。
    按照孙小萍及其他吴家人说法,自承租以来,其投入数百万对堤坝和水塘修建,准备开办农家乐。但围堰堤坝太低,每年春季发洪水时,会有不少鱼苗越过堤坝,损失惨重。2020年洪水期,鱼塘又跑失几十万条鱼,因此对鱼塘清淤,增高堤坝。
    道县公安局认为,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孙某萍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大丘里”开挖、整理成6口鱼塘。2021年3月17日,道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向孙小萍下达停工通知书。本案被指控非法占地的11.98亩,是孙小萍开挖的“大丘里”最东侧第6口鱼塘面积。
    吴家人表示,根据签订合同,其承包面积是水淹区,几乎每次下大雨都会被淹,承包以来,承包范围内未有人在涉案地块耕种,滩涂不适宜耕种。其并没有“开挖”鱼塘,只是将原有池塘清淤,然后将塘堤加高加宽。
    一审判决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方曾指控,在2020年9月份至2021年3月份期间,孙小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儿子吴耀都联系雇请挖机师傅驾驶挖掘机在“大丘里”开挖鱼塘,在明知“大丘里”东边属于白马渡村村民责任田的情况下,仍在“大丘里”东边占用白马渡村村民吴某某等多名农户的基本农田新开挖出一口鱼塘。
    2021年3月,经道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孙小萍在道县白马渡镇白马渡村“大丘里”“开塘养鱼”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1.98亩,鉴定结果表明:耕地耕作层全部破坏、田间基本设施全部遭到损毁,排灌功能丧失;“开塘养鱼”对耕地质量造成的损毁程度等级为特别严重。
    检方认为,孙小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基本农田开挖鱼塘,改变被占用基本农田用途,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小萍辩护方则认为,道县自然资源局的报告中“关于违法占用地类的判定”显示,鉴定以2019年度未实施土地变更调查为由,将“该地块”界址坐标与2018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套合,经套合比对,涉案地块占用土地地类为:水田,但法律规定必须是以上一年度也就是2019年数据套合,与2018年套合不符合法律规定。道县国土局提供的涉案土地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为“坑塘水面”,该现状图足以证明2019年不但启动“三调”,同时也更新了当年度数据。
    辩方指出,根据签订的合同,孙小萍承包的所有面积都是位于海拔170以下水淹区,几乎每次下大雨都会被淹。自其承包以来,其承包范围内未有人在涉案地块进行耕种,滩涂本身也不适宜耕种,达不到耕种条件。孙小萍没有“开挖”鱼塘,而是将原有池塘进行清淤,然后将塘堤加高加宽。因此,孙小萍不构成犯罪。


    道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7月22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孙小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判决:
    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作出后,孙小萍一方提出上诉。
    10月17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1月15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
    永州市中院认为,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及养殖水面等农用地之间用途的转变,必须在不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依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
    法院认为,孙小萍为进行营利活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并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扩建鱼塘,经鉴定,造成数量较大(11.98亩)的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属于非法改变耕地用途,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案涉地临近河流,地势较低洼,雨季时会被水淹没,案涉地未种植粮食,“三调”后已被调整出基本农田红线范围等实际情况。孙小萍非法占用农田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判决书截图
    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撤销了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认为孙小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孙小萍要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被占用农用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
    红星新闻记者从家属处获悉,目前孙小萍已被释放回家。其仍坚持自己无罪,将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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