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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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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赤峰4名男子按AA制集资嫖娼,每人出250元凑够1000元,然后装扮一人,以接力的方式共嫖同一女主播,女子发现后愤而报警,检察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4人均表示不服,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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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当日,男子黄某和另外3个朋友在大排档吃烧烤,刷视频无意间刷到一个身材火辣的美女主播跳舞,看到评论区有人说可以约的,就立刻兴奋起来。

    黄某让3个朋友看看视频,都认为女子性感诱人,可以约出来。于是黄某联系女主播,谈好价钱是1000元陪夜,但只是一人。

    4个人既不想花钱,又都想找乐。于是他们想了个办法,AA制,4个人各掏250元,凑够1000元。然后再蒙混女子装作一人,接力上阵。这样3个人分别给黄某微信上转了250元。

    女子如约来到黄某家里,支付1000元,黄某先来,让其他3人在门外等。

    开始前,黄某说自己害羞,就把窗帘拉的严严实实,关了所有灯,整个屋子一片漆黑。

    发生关系后,黄某借故上卫生间出去。过了一会儿,第二个男子魏某装作黄某摸黑进去,与女子发生关系,事毕又摸黑出来。

    又过了一会儿,第三个男子刘某又接力摸黑进去与女子发生关系。由于体重、动作和尺寸不同,女子感觉不对劲,就打开床头灯,发现换人了就拒绝继续。

    可刘某说自己也掏钱了,不能白掏,要求继续。女子无奈就继续行事。

    没想到刘某刚出去,第四个男子高某也进来了,以同样的理由,要求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见他们人多势众,又身处他家,不敢反犟,遂按要求发生关系。

    事罢,女子十分生气,明明黄某只掏了一个人的钱,却与4个人发生关系。尽管很恼火,但考虑到自身安全,也不敢说啥,就赶紧离开了这里。

    回去后,女子越想越气,于是报了警。4个人被抓捕归案,检察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法庭上,4人均进行了辩解。

    黄某认为,自己支付1000嫖资,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是自愿的,没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属于嫖娼。

    魏某认为,自己也出了嫖资,发生关系全程女子都是配合的,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所以他也属于嫖娼。

    刘某认为,虽然中途被女子认出来了,但只是问了一句,随后就继续行事,况且他也出了嫖资,他和女子之间也是卖淫嫖娼。

    高某认为,自己是房间开着灯时进去的,还和女子说话聊天,完全没有暴力行为,他一样出有嫖资,也不是强奸。

    事情真如他们所说吗?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强奸。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再来看本案。

    第二个男子魏某虽然没有采取暴力等手段,女子也不知道他们有4个人而产生畏惧,但他冒充嫖客黄某,使女子处于“不知抗拒”状态。

    第三、第四个男子刘某、高某虽然也没有以暴施奸,但他们的相继出现,使女子骤生恐惧感,处在“不敢反抗”状态下。

    魏某、刘某、高某与女子发生关系时,虽然女子没有反抗,但实际上女子是不情愿的,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情形,无疑都构成强奸罪。

    “一号人物”黄某虽然上述三种情况都不存在,但他在魏某、刘某、高某实施强奸行为中,起到策划、协助作用,属于从犯。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终,黄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其他三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女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15天。

    黄某等4人自认为聪明,使出一条妙计,却把自己送进了大牢,貌似觉得自己做得合理合法,结果却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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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  就是这狗屁法律。。。卖淫只是拘留15天。。
        这几个男人也是SB  被发现后 给他加100块钱 也不构成强奸了。。。属于追加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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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过分了,这不是欺负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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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行过许多地方的桥,看过许多次数的云,喝过许多种类的酒,却只爱过一个正当最好年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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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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