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博牛迪拜 于 2021-9-17 11:48 编辑
2021年8月,沙特税务和海关管理局(“ZATCA”)发布了《电子商务增值税指南》,就通过线上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通过代理商,以及根据客户居住地等指标来进行增值税处理提供了相关指导。目前,该指南仅有阿拉伯语版本,企业可从ZATCA网站下载。
该指南详细讨论电子商务各环节的增值税处理要求,包括增值税注册要求、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地规则、反向征收机制、进项税抵扣和记录保存要求等。同时,该指南还就电子商务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包括通过代理/中介(无论是否披露)进行供应、退货、陆地运输、数据中心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特定增值税考虑因素。
定义 沙特增值税立法中尚未定义“电子商务”一词,该指南对“电子商务”业务的判定为:
- 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站、电子平台、社交媒体商店或应用程序买卖商品或服务,并转移资金和数据以完成销售的过程。
- 门户网站和电子界面包括网站、电子市场或类似应用程序,这些应用程序有助于从供应商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服务,充当代理或中介以完成交易。
指南中明确指出电子商务中各种类型的供应根据合同等因素等不同,所对应的增值税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企业对客户 (B2C):增值税注册纳税人向个人或非注册企业的供应
- 企业对企业 (B2B):增值税注册纳税人向另一个注册纳税人的供应
- 企业对企业对客户 (B2B2C):从企业到企业和从企业到客户的组合供应
- 直接面向消费者 (D2C):无需零售商、分销商或批发商的帮助,由其中一个国际品牌直接向最终客户供货
- 客户对客户 (C2C): 通过电子平台向其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
- 客户对企业 (C2B): 个人向企业出售其服务或产品
供应地 该指南说明,“供应地规则”的应用将因具体情况而异(取决于供应商/商品的位置等),供应地示例包括“来自沙特境内”,“沙特/其他GCC国家以外”等。对于服务供应,应适用服务实际使用地所在国家的增值税规则。
商品供应及相关增值税处理 指南中说明了从沙特境内外以线上方式提供的商品的相关增值税处理如下:- 企业对企业(B2B):适用沙特增值税
- 企业对客户(B2C):适用沙特增值税
- 企业对非居民客户:沙特境内供货商向境外非居民企业供货,在满足商品出口相关规定后,适用于零税率供应
- 未注册增值税的企业对沙特居民客户(无论该客户是否注册过增值税):如果该供应商需要注册增值税,则适用沙特增值税
- 非居民企业对沙特增值税注册客户:如果商品将进口至沙特,则沙特增值税在进口时处理;如果商品已在沙特,则客户按照反向征收机制处理。
- 非居民企业对沙特未注册增值税客户:如果商品将进口至沙特,则沙特增值税在进口时处理;如果商品已在沙特,非居民供应商应在沙特进行增值税注册并履行增值税义务
3. 以线上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场景汇总如下: 特殊情况 指南也补充了与特殊情况相关的增值税处理,要点如下: 进口商品退货:如果进口商品退货给供应商,沙特税务局将不退还进口时支付的增值税。 航运服务提供商:运输供应商支付的进口增值税是一项额外费用(无权抵扣)。若该进口是代表某增值税注册纳税人进行的,且在进口环节提供了对应的增值税号,该种情况可以进口增值税抵扣。 地面交通服务和智能交通应用:沙特税务局将运输公司视为提供运输服务的“委托人(Principle)”,而单个司机则视为向运输公司提供服务。 数据中心服务:对于链接费用(connect fee)中可以在沙特单独使用或消费的项目,其增值税处理将根据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通过门户网站或电子界面提供服务或商品 沙特税务局同时澄清了通过电子接口和门户网站的供应。根据卖方/买方之间的关系、销售条款或条件的设定,平台/企业的网上界面或门户网站可能被视为代理(Agent)或委托人(Principle)角色。指南要求交易各方有责任评估各自的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履行增值税义务。
普华永道建议 在沙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各类电子商务在线平台应根据增值税法和本次新发布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指南》,对企业相关电子商务的商品和服务供应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估,确保自身沙特增值税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