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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v
LV3 流浪的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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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阵子张扣扣一案的判决引发了大众的讨论,各有各的观点,但是他本身这种杀人报复的行为真的是可取的吗?真的值得宽容对待吗?
         先说明几个问题点:(引用-新华社西安10月19日电 题:为何驳回张福如的申诉?为何对其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张福如申诉案审判长、申请国家赔偿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1.1996年12月5日,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对王正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福如的妻子汪秀萍过往与王正军的母亲杨桂英关系不睦。1996年8月27日19时许,汪秀萍路过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王正军闻讯到现场,同汪秀萍争吵撕打。汪秀萍持扁铁在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后,王正军随即捡拾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汪倒地后于当晚22时许死亡。
    2.从本案起因及案发过程来看,本案是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正军是在汪秀萍先持扁铁打伤其头面部并流血后,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拾木棒击打汪秀萍头部一棒,致汪倒地后,再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故原审判决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正确。王正军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从以上两个问题点可以看出:事情的发生前因,因为纠纷而导致的争执动手,客观上来说:双方都属于过错方,因往日邻里关系不和睦而导致产生后续事件的发生。双方在此事件中均存在先后动手的主观意识,在双方打斗期间都不存在蓄意或者故意致对方于死地的主观性。在打斗的过程中,导致汪受伤并死亡,而王也并没有在汪受伤倒地的时候进行追打或进一步侵害行为,因此并不存在一些人所谓的故意杀人行为。若汪最后没有因伤死亡,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只能属于民事纠纷,而且双方有属于过错方。但是最后汪受伤后,最后死亡了,就变成了失手致死,法律上对此事件定义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人罪是正确。
       然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因此事件,张扣扣因此怀恨在心,最后动杀心,杀死三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上属于故意杀人,存在主观意识。然后,一些人认为他是为母报仇的行为是情有可原的,甚至有一些网络文章称之为英雄!我为此感到震惊,一个故意杀人的人,不管他的原始动机如何,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也能称之为英雄?这是对英雄这个词的侮辱,在现代法制文明社会,私设刑堂,私设刑罚,私自决定一个人的生死的行为竟然能让一些人觉得正确?难道我们生活在的原始野蛮社会?一言不合动手杀人伤人?
       张扣扣杀人事出有因的“因”,也只不过是他自认为的不公,借用正义网的文章《现代法治必须彻底摒弃私力复仇》里的评论:现代法治必须彻底摒弃私力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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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尼拉_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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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扣扣, 我心中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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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扈三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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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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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写在纸上,正义在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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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行过许多地方的桥,看过许多次数的云,喝过许多种类的酒,却只爱过一个正当最好年龄的人。

          卖女孩的小火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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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仇是孝,伏法是公,他活着的意义就是报仇,现在完成了,他和他妈妈也瞑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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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gjiw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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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性明前他罪不至死,在法律面前,就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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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呗呗呗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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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 到现在都不知道这个案子是什么一个情况 就只是听到这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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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低农假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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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办法也是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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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抱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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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冲动了蒙蔽了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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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2256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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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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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son 发表于 2019-7-19 17:06
                        规矩可以有,但是不要区别对待

                        人都不是傻逼,玩人的人,自己是没有好下场的 ...

                        你这种说法,有些以偏概全,或许我之前反驳你的言辞有点激烈。但是总体来说国内的法制完善和反FU打击力度在世界上都是很不错的。而且张扣扣杀人案也并没有所谓的暗箱操作,以权压人的事情。他家人和受害人的矛盾更属于邻里纠纷。就好比马加爵一样,起因是因为同学的欺压,但是这不能够成为他忿而杀人的理由,如果这种行为得到认可,这个社会这个世界还稳定安全吗?今天某A和某B争吵厮打,某B失手把某A推倒受伤,结果某A突然就死亡了。法院判处某A过失致死,和故意伤害。结果某A的子女,某C心中不忿,觉得不公平,于是怒而杀人。你觉得这种行为是正义的?是英雄的?是法律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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