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警被控于两年前与15岁女童性交,1人早前认罪判监16月,另两人续于保释候讯期间,向女童提出以10万元换取她不出庭作证。涉案二人今于区域法院同认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其他控罪获存档法庭,法官李庆年判刑指,其罪行性质严重,令警队蒙羞,终判二人入狱14个月。
官斥两被告令警队蒙羞
李官判刑指,本案性质严重,两名被告姚燕武及吴星熠,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违反法庭命令及保释条件,以金钱游说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侵害司法公正,二人夥同犯案亦为加刑因素。李官续称,市民对警队有一定的期望及信任,惟身为警员的他们不但没有防止罪行,反而以身试法,并企图掩盖原罪,他们的作为令警队蒙羞,各判监14个月。 辩方求情指被告仅为「传声筒」
陈嘉轩大律师代表姚求情,指被告并非在执行警务人员工作时,捏造证据污蔑X,只是在私人时间作出该行为,他只是吴与X的「传声筒」。辩方另称,本案必令他失去继续当警务人员的可能,亦令他的人生蒙上阴影,对他及其家人造成长期的心理压力。 辩方求情指被告非主脑
李百秋大律师代表吴求情,被告从来没有运用其警察的特殊身分犯案,他以私人方式解决问题,当时已遭停职,被告于本案亦并非主脑,是姚与X沟通才引致本案,望法庭念他作为家庭支柱,没有刑事定罪纪录轻判。 案情指,姚及吴于2022年8月被控与女童X非法性交及制作儿童色情影片等罪,姚于去年12月15日保释期间代表吴,向X提出支付10万元,以换取 X 不出庭作证,惟遭X拒绝该提议。X 于12月23日假装接受该提议,翌日案件被揭发,姚被捕后于警诫下,称「我当时都系冲口而出先至咁讲,都系谂住帮下阿星(即吴)」。 两男被告分别为27岁姚燕武及26岁吴星熠,均报称公务员,同被控一项「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控罪指,二人于2023年12月23日,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的作为,即姚燕武代表吴星熠提出给X港币10万港元,以换取X不在针对吴的刑事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证。 姚另被控一项「煽惑 16 岁以下儿童与他或向他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罪」,吴则被控一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同案另一被告,时任警员赖子梁,于2023年承认「企图与 16 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终判监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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