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赌鱼”案件,该案被告人通过在青鱼鱼鳍上设置不同标识,对应最高达67万元的奖金,吸引钓鱼人员实施赌博行为。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五年四个月至五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5万元。 2022年年底,夏某等三人共同出资394万余元,购买了8000余条青鱼投入鱼塘中,其中有约8%的鱼在鱼鳍处做了特殊标识。特殊标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十二生肖标识,其中标有“兔”的青鱼共两条,每条可兑换67万元奖金,标记其他属相的青鱼分别对应1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金;另一种是VIP标识,标有VIP标识的青鱼每条可兑换3万元奖金,但只有通过VIP客户处购得门票后入场才可兑换。若客户钓到没有标识的青鱼,将按照每条300元的高价进行回收。 该垂钓园的基本经营模式为向顾客收取门票费,门票价格为垂钓5小时2600元,一次性充值50场及以上的客户能够成为VIP客户,还能额外赠送4场。VIP客户可以向散客贩售鱼塘门票,吸引更多的散客前往鱼塘钓鱼。 2023年3月,垂钓园正式开业,开业第二天就有人钓上了带有“兔”标识的青鱼,并成功兑换67万元奖金。垂钓园共设有78个钓位,生意好的时候同时垂钓的客户多达60余人。 为了确保盈利,该垂钓园规定客户必须使用园内出售的饵料,且鱼竿鱼线的总长度不能超过21米,每个钓位设有摄像头全程监控,钓到的青鱼不能带走,要重新放回鱼塘内。在层层“关卡”下,客户很难在5小时以内收回门票成本。为了激励更多客户入园垂钓、以小博大,被告人还专门组建了“钓友群”,实时发送“中奖”动态。营业期间,垂钓园共收取门票费用20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祁某、熊某三名被告人经营的钓场明显与普通的休闲垂钓不同,名为钓鱼,实为利用钓鱼人员冒险投机心理,以相对较小的投入即可获取巨额回报相诱惑,组织众多不特定的钓鱼人员实施以小博大的赌博行为。三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08万元,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五年四个月至五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5万元,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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