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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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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11月17日,在菲律宾能源部(DOE)修改了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和条例(IRR)的一个章节,将允许外国投资者或公司从事该国可再生能源(RE)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

    能源部长拉斐尔·洛蒂拉(Raphael Lotilla)于2022年11月15日签署了第2022-11-0034号部门通告,这一文件对2009-05-0008号部门通告和第9513号共和国法或《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第19条进行修订。

    能源部表示,该修正案源于司法部(DOJ)于2022年9月29日发布的意见。

    该部门表示,宪法对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外国所有权限制只包括那些容易被占用的资源,因此不包括太阳、风和海洋或潮汐能源。

    因此,《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细则和条例需要修正,以符合司法部的意见。

    洛蒂拉表示:“由于能源部从本地和外国投资者那里收到了大量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兴趣,特别是对海上风能潜力的兴趣,国家现在可以直接进行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和利用,或者与菲律宾和/或外国公民或菲律宾和/或外国公司或协会签订可再生能源服务或经营合同。”

    此外,洛蒂拉表示,水资源的利用应继续受到外国所有权的限制。

    她表示:“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现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外资股权限制已经放宽,我们预计该领域的投资将会增加,这肯定会促进我们的经济,为我们的人民提供就业机会,并有助于实现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发电组合中占35%,到2040年占50%的目标。”

    能源部表示,该部第2022-11-0034号通知将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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