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网络犯罪和诈骗罪两个定义为基础,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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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18名被告人以网络菠菜形式,利用手机、电脑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分别以诈骗罪判处黄某甲、黄某乙、向某等18名被告人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向某等十八人先后乘飞机到柬埔寨巴域木牌地区,加入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以网络菠菜形式,利用手机、电脑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其中,黄某甲、黄某乙等13人诈骗人民币100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谭某某等4人诈骗人民币10万余元至23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刘某参加诈骗集团时间超过30日,属有其他严重情节,1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新的作案途径。
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实施冒充公检法及国家工作人员、刷单、杀猪盘、网络菠菜、网络钓鱼等多种诈骗手段,严重危害社会,侵犯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整治网络环境,惩罚网络犯罪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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