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抽渔利怎么判?裁判规则:
网络赌博抽渔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目的"。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给他人下注站点的链接服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据此可知,《解释》对网络赌场的界定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的;(2)具有上述第二至第四种情形的;(3)不具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4)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多次实施前述行为的;(5)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的;(6)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场并在境内外收受投注或兑换筹码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设置有专门的投注页面和会员区两个板块供网民进行下注操作及获利分成,(1)符合第一种情形即"通过信息网络无偿提供给他人下列网址链接服务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2)不符合第二种情形即"通过前述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起有形场所经营机构并为他人持续经营提供服务","(3)不符合第三种情形即没有违法所得且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4)符合第四种情形即没有违法所得且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5)同时具备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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