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面对10项控状,分别为五项非礼未满14岁者、四项对未成年者做出猥亵行为,以及一项侮辱女性尊严的罪名。(档案示意图)
涉嫌五年内十次非礼两名年幼女儿,57岁男子被控上国家法庭。 为保护受害者,法官谕令媒体不得报道任何会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名字和案发地点。 被告面对10项控状,分别为五项非礼未满14岁者、四项对未成年者做出猥亵行为,以及一项侮辱女性尊严的罪名。 控状显示,被告涉嫌从2011年开始向两名亲生女儿伸出狼爪,除了对她们上下其手,被告也被指曾趁其中一名女儿在厕所换衣服时无故闯入。 另外,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涉嫌四次与女儿们一同冲凉,并借机触摸她们的私处。 2万元保释 6月10日过堂庭上透露,被告和女儿们仍住在一起。法官允许被告以2万元保释,但提醒他在调查期间不得与女儿们接触和沟通。案展下个月10日过堂。 根据刑事法典354(2)条文,非礼未满14岁者若罪成,被告将面对长达五年监禁,罚款或鞭刑,或任何组合的刑罚。 刑事法典509条文则指出,侮辱女性尊严罪一旦罪成,可判坐牢最长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对未成年者做出猥亵行为的罪行,初犯者在儿童与青少年法令7(a)条文下可被判罚款最高1万元,或监禁最长五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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