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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以来,被告人苟某某利用多款即时聊天APP,组建专用于赌博的微信群、闲聊群、聊呗群,伙同刘某2、邢某某3管理群内参赌人员,制定赌博规则(交纳押金或者熟人之间信用担保、防止赖账),吸引、组织参赌人员进群,先后发展“旺旺”经销商(代理)汤某某4、余某6、彭某某8、李某某9、王某某10、苟某某13、孟某某7、杨**、陶某11、杨某12、朱某某14,吸纳众多赌博玩家在赌博群内利用“旺旺梦想三张”、“旺旺梦想拼十”等带有输赢结算功能棋牌APP作为赌博工具,以群内收发红包、转账形式进行赌资结算,参赌玩家利用“旺旺梦想三张”等APP进行赌博,需在APP购买钻石,6元得60钻石,每局开局需支付15个钻石为开房卡,折合人民币1.5元,该充值费用交给“旺旺科技运营平台”,该平台再将玩家开房卡所充值金额的60%-80%,直接返现到玩家直属经销商“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后台,上级经销商提取下级经销商直属玩家充值金额10%返现,提取下下级经销商直属玩家充值金额5%返现。各经销商再将返现以“返利提现”、“推广奖励”直接存入各自的微信钱包进行渔利。经鉴定: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苟某某组建闲聊“斗牛群”,群内参与收发红包人数224人,发送红包次数82928人次,发送红包总金额6,194,051.09元,接收红包次数82079人次,接收红包总金额6,155,941.37元。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组建闲聊“大1金花群”,群内参与收发红包人数372人,发送红包次数24423人次,发送红包总金额1,452,985.28元,接收红包次数24403人次,接收红包总金额1,448,063.87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被告人邢某某3系怀孕的妇女,原审被告人余某6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原审被告人彭某某8在一审审理期间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该三名原审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邢某某3应当适用缓刑,对余某6、彭某某8可以适用缓刑。上诉人杨某12的量刑偏重,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城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对苟某某、刘某2、汤某某4、杨**、孟某某7、李某某9、王某某10、陶某11、苟某某13、朱某某14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邢某某3、余某6、彭某某8、杨某12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一、被告人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邢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汤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余某6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孟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彭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10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陶某1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12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苟某某1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1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二、对苟某某非法所得169,980.00元,刘某2非法所得169,274.20元,邢某某3非法所得101,512.60元,汤某某4非法所得83,306.10元,杨**非法所得51,562.4元,余某6非法所得48,229.60元,孟某某7非法所得45,561.60元,彭某某8非法所得42,075.16元,李某某9所得34,677.00元,王某某10非法所得18,269.70元,陶某11非法所得15,095.40元,杨某12非法所得14,149.20元,苟某某13非法所得12,712.02元,朱某某14非法所得9,348.1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十九部,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及对邢某某3、余某6、彭某某8、杨某12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邢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余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彭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某1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上诉人杨某1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邢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汉中市汉台区。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原审被告人余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汉中市汉台区。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原审被告人彭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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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二审判决太长,我只复制了主要部分,如需要可以加我电报号找我拿。电报@HongTao01
    注意看上面红字部份,免费解答以下问题。
    问题1.为什么会被抓。问题2.并处罚金,罚金是什么,可以不交吗?罚金会对你造成那些影响。问题3.非收违法所得。问题4.作案工具没收。问题5.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什么是羁押。问题6。案件发生后,人去了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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