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先后两次伙同他人,在网上组织进行“押龙虎”、“打龙虎”等赌博活动,期间非法获利数十万元。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对开设赌场所用的电脑和手机予以没收。
两次伙同他人网上开赌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初至2014年1月13日,杨某伙同他人在白水县城其租住的独院内,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组织人员进行赌博。
其中,李某负责利用固定电话给赌博网络提供方通报现场所押钱数,之后赌博网络提供方开局进行赌博;张某负责给赌博网络提供方转账、购买筹码,同时负责开关场所门、打扫卫生;被告人吴某负责为杨某提供网络赌博的网址和买筹码的银行账号等。
该网络赌博的赌注为100元起步,上不封顶,而杨某从参赌人员每次所赢赌资里面收取5%的利润,期间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最终,杨某、李某和张某已被依法判决。
在另一案中,被告人吴某(与上案吴某为同一人)通过互联网找到一个赌博网站,并获得了该赌博网站的登陆账号和密码。此后,从去年11月15日至去年11月底,吴某先后把掌握的赌博网站网址和密码提供给张某某、许某和贾某等人,并帮助将钱转化为赌博分数,让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以“打龙虎”的形式进行赌博。
经查,在此案中,参赌人员需要通过吴某买分,赢钱也是通过其退钱。吴某在接受赌注时,从赌资中抽取5%的利润。张某某等3人在吴某处购买了赌博筹码,并参与网络赌博又非法获利,已受到行政处罚;贾某、许某和冯某也分别通过吴某购买赌博筹码,均已受到行政处罚。
在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外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犯开设赌场罪
获刑一年七个月
经审理,白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与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吴某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某在与杨某等人开设赌场犯罪中,为杨某提供网络赌博的网址、买码银行账号等行为,但因其在该起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第二起开设赌场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且庭审时认真态度较好,可酌情轻处。
最终,白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所用电脑主机1台、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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